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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法》及其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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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瑞士保險合同法》(VVG)——其起源已在D部分中介紹——規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儘管該法曾於1992年和2006年進行部分修正,但在一個多世紀里基本保持不變。2013年,一項全面修訂以失敗告終:議會將草案退回聯邦委員會,後者於2017年提出了一份範圍較窄的方案。1部分修訂於2020年6月19日獲得通過,並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此次修訂為投保人帶來了若干重要變化。投保人現在在訂立合同後享有十四天的撤回權,與歐洲消費者法中的撤回權相當。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前的資訊義務得到擴展。此外,對於任何期限超過三年的合同,投保人均可在第三年末終止。2此前被禁止的追溯保障,現在在一定限度內獲得准許,而臨時保障則有了專門規定。在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人現在對責任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這大大加強了受害人的地位。3合同項下請求權的時效期間從兩年延長至五年。

此次修訂還區分了消費者和專業投保人。其中許多保護性條款僅對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具有強制性,而與專業投保人(如大型企業)訂立的合同則可偏離這些條款。4這與《瑞士保險監管法》(VAG)中的區分相呼應,也反映了巴塞爾工業保險市場的現實。大型企業通常由國際經紀人提供諮詢,其保險計劃的談判往往涉及英文條款、國際再保險和自保公司參與。此類客戶幾乎不需要為私人家庭設計的保護性規則。

註釋

  1. 聯邦委員會2017年6月28日關於部分修訂《保險合同法》的諮文(BBl 2017 5089);此前的全面修訂(2011年9月7日諮文)於2013年被議會退回。有待核實。↩
  2. 修訂後的VVG第2a–2c條(撤回權,14天)、VVG第3條(訂約前資訊)、VVG第35a條(三年後的普通終止)。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3. 修訂後的VVG第60條第1bis款(受害人對責任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direktes Forderungsrecht);VVG第10條(追溯保障)。有待核實。↩
  4. 修訂後的VVG第98a條(與專業投保人訂立的合同;部分偏離半強制性條款)。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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