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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條例》與FINMA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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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法》(VAG)是一部框架性法律。其操作層面的細則規定於聯邦委員會2005年11月9日頒佈的《保險監管條例》(AVO)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FINMA保險監管條例》(AVO-FINMA),以及一系列FINMA通函之中。1AVO載有關於保險人組織、技術準備金、限定資產、按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計算償付能力以及職業養老金業務特別規則的規定。AVO-FINMA則對技術性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例如償付能力計算的細節以及負債估值所認可的方法。

FINMA的通函闡明瞭該機構在實踐中如何適用法律。通函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受監管機構仍予遵守,因為FINMA以其作為監管決定的依據。與保險人相關的通函包括:關於SST、關於非壽險和壽險技術準備金、關於限定資產、關於自身風險與償付能力評估(ORSA)、關於公司治理、關於公開披露、關於職能外包、關於操作風險與韌性以及關於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管理的通函。2在修訂VAG的過程中,FINMA對其保險類通函進行了審查,將其中部分內容轉入修訂後的條例,並對其他通函予以修訂或廢止。因此,從業人員應始終核實某一報告年度適用的是哪一版本的通函。

條例與通函之間的相互作用對SST尤為重要,因為其許多技術參數,例如無風險利率曲線、標準模型和情景,均由FINMA公佈並定期更新。這種靈活性使監管機構無需經過立法程序即可針對新風險調整該制度。批評者認為,這也使FINMA對行業資本要求享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權,而在其他法域,這種權力應由立法者行使。32024年的修訂將SST的基本要素納入由聯邦委員會通過的AVO,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這一批評。

註釋

  1. 2005年11月9日《私營保險公司監管條例》(AVO,SR 961.011);2005年11月9日《FINMA私營保險公司監管條例》(AVO-FINMA,SR 961.011.1);二者均於2024年1月1日起修訂生效。待核實。 ↩
  2. 參見FINMA現行有效通函清單(例如第2016/2號通函“Disclosure – insurers”、第2016/3號通函“ORSA”、第2017/2號通函“Corporate governance – insurers”、關於限定資產的通函、第2018/3號通函“Outsourcing”、第2023/1號通函“Operational risks and resilience – banks”、關於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的第2025/3號通函);編號及現行版本待核實,因為若干通函已因2024年修訂而被修訂或合併。 ↩
  3. 關於將償付能力技術參數授權給FINMA以及關於FINMA規則制定的民主正當性的討論,參見聯邦委員會關於FINMA監管活動的報告以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法》(FINMASA)第7條(監管原則)。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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