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與國家
在本部分所涵蓋的一個世紀里,巴塞爾保險公司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不斷演變。十九世紀六十年代,這些保險公司是在幾乎沒有監管的市場中經營的私營公司。1885年的聯邦監管引入了許可和償付能力要求。二十世紀社會保險的發展接管了私人保險公司此前經營的部分業務,特別是工業工人的意外保險——聯邦的瑞士國家意外保險基金(SUVA)於1918年對其實行壟斷,以及老年保險——自1948年起由老年和遺屬保險(AHV)提供。
私人保險公司的應對方式是集中經營國家留給它們的險種,並參與社會保險體系。它們成為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的提供者、未被SUVA覆蓋的公司僱員的意外保險承保人,以及補充醫療保險的提供者。公共保險與私人保險之間的界線在瑞士歷史上多次移動,至今仍是政治辯論的話題,例如關於公共醫療保險基金的討論——瑞士選民分別於2007年和2014年否決了這一方案。1
瑞士的保險模式結合了強制性公共保險、在受監管競爭下的強制性私人保險以及自願性私人保險,體現了瑞士偏好將公共責任與私人提供相結合的解決方案。巴塞爾的保險公司自這一模式誕生之初便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們的歷史說明了在防範人生風險方面市場與國家之間關係的演變。
註釋
- 關於設立單一公共醫療保險基金(Einheitskasse)的人民倡議——分別於2007年和2014年9月28日被否決,參見聯邦投票記錄。待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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