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
保險監管機構在國際層面組織起來的時間晚於銀行監管機構。由於保險業務長期被視為具有國內性質,且比銀行業更不容易發生傳染,跨境合作的壓力很小。這種看法在20世紀90年代初發生了變化:國際保險集團和再保險市場的發展——瑞士公司自19世紀以來一直在再保險市場中扮演領先角色——使監管機構有必要交換資訊並就共同原則達成一致。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成立於1994年。其秘書處最初由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承擔,1998年遷至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BIS)。1
與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一樣,IAIS是一個依瑞士法設立、總部位於巴塞爾的社團。其成員是來自約140個國家、約兩百個司法管轄區的保險監管機構和監管者,因此其成員範圍遠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或FSB廣泛。22015年以前,保險公司和其他業界參與者可以觀察員身份加入IAIS,併為其預算出資。由於有批評認為業界對標準制定的影響過大,IAIS隨後決定取消觀察員身份,從而轉變為一個由成員出資的公共機構社團。如今,與利益相關方的溝通通過公開徵詢意見和對話會議進行。成員大會選舉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政策制定、執行與評估、宏觀審慎事務及預算等委員會的支持下指導協會的工作。3
IAIS的核心標準是《保險核心原則》(ICPs)。ICPs於2000年首次通過,並於2011年和2019年進行了全面修訂,列明瞭有效保險監管制度的基本要素。4其內容涵蓋監管機構的目標、權力和獨立性,牌照發放,人員的適當性,控制權變更,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估值,投資,資本充足性,中介機構,業務行為,集團範圍監管,宏觀審慎監管,處置以及金融犯罪的防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在其金融部門評估規劃中,以ICPs為基準評估保險監管。其結構遵循原則聲明、標準和指引的層級體系,與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相似。
《國際活躍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ComFrame)為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經營的大型保險集團增加了一層要求。IAIS於2010年開始制定該框架,並於2019年11月予以通過。ComFrame確立了認定國際活躍保險集團的標準、集團範圍治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以及通過監管聯席會議和危機管理小組開展監管合作的程序。它已被納入ICPs的文本之中,因此國際活躍集團的監管機構會將一般原則與ComFrame的具體標準一併適用。5
IAIS最雄心勃勃、也最具爭議的項目是保險資本標準(ICS)。其目的是為國際活躍保險集團建立一個共同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充足性衡量標準,其功能可與針對銀行的巴塞爾資本標準相比。該項目面臨的困難在於,各地的保險資本制度沿著截然不同的路徑發展。歐盟(EU)適用與市場一致的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制度,瑞士適用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而美國則依賴各州的風險資本規則以及一種彙總集團內各法律實體資本要求的集團資本計算方法。在自2020年開始的監測期之後,IAIS於2024年12月將ICS作為法定資本要求予以通過。6與此同時,IAIS得出結論,認為美國製定的彙總法(Aggregation Method)可產生與ICS相當的結果,因此適用該方法的司法管轄區將被視為以等效方式執行了該標準。批評者認為這一結論是一種政治妥協,而支持者則視之為將全球最大保險市場留在框架之內所付出的代價。7
2019年11月通過、自2020年起實施的《保險業系統性風險評估與緩釋整體框架》,反映了人們對保險業系統性風險認識的轉變。此前的做法是認定個別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並對其施以更高要求,其假設是系統性風險源於特定公司的規模和關聯性。整體框架則認為,這類風險也可能源於整個行業的活動和共同風險敞口。它將強化的監管政策措施、全球監測工作以及對各成員司法管轄區執行一致性的評估結合起來。8在審查其執行情況後,FSB於2022年12月決定終止對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的年度認定,但保留恢復認定的可能性。
對瑞士金融中心而言,IAIS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為瑞士是全球若干最大的保險和再保險集團的所在地。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參與IAIS的工作,並主持或參加瑞士各集團的監管聯席會議。瑞士償付能力測試由前聯邦私人保險局自2006年起引入,自2011年起具有約束力,在償付能力II尚在制定之時,它對有關風險資本的國際討論產生了影響。9本書I編將詳細考察巴塞爾及其所在地區的保險和再保險業。在此只需指出:Swiss Re、Zurich、Helvetia、Baloise及其他瑞士集團的監管機構所適用的標準,部分是由一個與Baloise同城設立的協會塑造的,而Baloise已於2025年同意與Helvetia合併,組成一個總部設在巴塞爾的集團。10
註釋
- 關於IAIS於1994年成立及其秘書處於1998年遷至巴塞爾BIS,參見IAIS網站“About the IAIS”欄目;IAIS年度報告。日期有待核實。↩
- IAIS By-Laws(經修訂);成員數量以IAIS網站及其最新年度報告為準。數據有待核實。↩
- 關於2015年取消觀察員身份以及IAIS的治理結構(成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各委員會),參見IAIS 2014年和2015年的新聞稿;IAIS By-Laws。有待核實。↩
- IAIS,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and Common Framework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s,2019年11月通過,及其後的修訂;ICPs此前2000年、2003年和2011年的版本。有待核實。↩
- IAIS,ComFrame,2019年11月14日在阿布扎比舉行的IAIS年度大會上通過;已納入ICPs。日期和地點有待核實。↩
- IAIS關於通過保險資本標準的新聞稿,2024年12月;關於ICS 2.0版的五年監測期(2020–2024年),參見IAIS,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Version 2.0 for the Monitoring Period,2019年11月。現狀有待核實。↩
- IAIS對彙總法的可比性評估,2024年11月/12月的最終決定。現狀有待核實。↩
- IAIS,Holistic Framework for Systemic Risk in the Insurance Sector,2019年11月;IAIS,年度Global Insurance Market Report (GIMAR)。有待核實。↩
- 關於自2006年起試行、自2011年起具有約束力的瑞士償付能力測試及其與償付能力II的關係,參見FINMA關於SST的出版物;經修訂的《保險監管法》(VAG)和《保險監管條例》(AVO)。有待核實。↩
- 關於Helvetia與Baloise於2025年4月宣佈、並於同年晚些時候以總部設在巴塞爾的Helvetia Baloise Holding的形式完成的合併,參見兩家公司的新聞稿。現狀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