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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V 2的投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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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基金資產的投資受《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條例第二號》(BVV 2)規範,特別是其第49條至第59條。該條例從一般原則出發:養老基金必須以保障安全、取得適當回報、合理分散風險並確保支付待遇所需流動性的方式管理其資產。安全是首要標準,須結合基金的全部資產和負債及其結構和預期發展進行評估。1基金理事會對投資策略負責,必須在投資規章中予以規定,並定期對照基金的負債進行審查。

在這些原則之外,條例還規定了每個基金須按其總資產遵守的數量限制。根據BVV 2第55條,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總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股票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房地產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其中投資於境外的部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另類投資(這一類別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保險關聯證券、大宗商品及類似工具)以百分之十五為限。未作貨幣對沖的外幣敞口上限為百分之三十。2第54條另外規定,對單一債務人的債權以百分之十為限,聯邦、各州和抵押債券機構除外;對僱主的投資還適用進一步的限制。

這些限制已經過多次修訂。2020年生效的一項重要修訂為基礎設施投資設立了單獨類別,並規定了百分之十的獨立限額。這使基礎設施脫離了另類投資類別——此前,它在該類別中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爭奪有限的額度。3此後數年間,政界又討論為非上市瑞士公司設立另一類別,以鼓勵養老基金投資於國內風險資本和成長資本。本書G編在這一背景下介紹了關於“瑞士未來基金”(Zukunftsfonds Schweiz)的辯論,該辯論屬於將養老資本引入國內經濟的同一系列努力。現狀有待核實。4

無法明確歸入任何類別的投資經常引發歸類問題。投資於集合投資計劃的基金必須穿透至其底層資產,而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則須按其經濟敞口進行歸類。證券借貸和回購協議僅在符合集合投資法規定的條件下方被允許。5這些規則使大型基金的投資規章具有相當的技術深度。起草這些規章的顧問大多在蘇黎世工作,不過由於該地區企業基金和公共基金集中,若干為養老基金提供諮詢的公司在巴塞爾設有辦事處。

註釋

  1. Ordinance on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Pension Plans of 18 April 1984(BVV 2,SR 831.441.1),第49條至第59條,特別是關於安全和風險分散的第50條以及關於回報的第51條。有待核實。 ↩
  2. 關於BVV 2第55條規定的類別限額(抵押擔保證券百分之五十,股票百分之五十,房地產百分之三十且境外部分最多三分之一,另類投資百分之十五,未對沖外幣百分之三十),參見該條例。有待核實。 ↩
  3. 關於BVV 2修訂為基礎設施投資設立單獨投資類別並規定百分之十的限額(BVV 2第53條第1款d bis項和第55條f項),於2020年10月1日生效,參見聯邦立法。日期有待核實。 ↩
  4. 關於在BVV 2中為非上市瑞士公司設立單獨投資類別的提案及相關倡議,參見聯邦社會保險局的公告以及本書G編第四章“The Swiss venture capital gap and the Zukunftsfonds debate”一節。現狀有待核實。 ↩
  5. 關於集合投資計劃、衍生品和結構性產品的歸類,以及養老基金的證券借貸和回購協議(BVV 2第53條、第56條和第56a條,以及《集合投資計劃條例》第76條),參見聯邦立法以及瑞士養老基金專家協會的專業標準。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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