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神學家的法律人
加爾文在成為神學家之前曾接受法律訓練,這種訓練塑造了他的思想。他曾在奧爾良師從傳統學派的法國頂尖法學家之一Pierre de l'Estoile,又在布爾日師從法律人文主義的意大利創始人Andrea Alciato,後者的方法已在第二章中介紹。他於1532年出版的第一部作品,是對塞涅卡論著De clementia(《論仁慈》)的評註。這是一部探討統治者仁慈美德的人文主義著作,展現了他對古典學問的精通以及他對治理倫理的興趣。1
法律思維貫穿Institutio全書。加爾文系統地組織材料,精確地界定術語,區分不同情形,並從原則推導出結論。他以法律範疇來處理上帝與人的關係,即聖約、律法、稱義和收養。在第一版的最後一章中,他討論了世俗政府、官長和法律,該章涉及基督徒的自由、教會權力和政治管理。他關於世俗官長的學說一方面承認統治者的權威,另一方面又允許下級官長抵抗暴政,這一學說成為歸正宗抵抗理論和憲政政府理論的重要來源。
加爾文的法律訓練也塑造了他處理經濟問題的方式。他像法學家那樣考察契約、借貸和利息:考察其性質、目的、對當事人的影響以及其有效的條件。他關於高利貸的信函在某些地方讀起來就像一份法律意見書。其以衡平為準則、權衡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方法,正是受過人文主義學派訓練的法學家的方法。因此,歸正宗的信貸倫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人文主義的產物,而法律人文主義曾在法國的大學以及巴塞爾Bonifacius Amerbach的圈子中盛極一時。
在一本由律師為金融從業者撰寫的書中,法律、倫理與經濟之間的這種聯繫值得強調。規範金融交易的規則表達了關於公平、責任和公共利益的判斷。起草和解釋這些規則、並就其適用向客戶提供諮詢的律師們,身處這樣一個傳統之中,而在巴塞爾寫出其第一部偉大著作的律師兼神學家加爾文,在這一傳統中佔有重要地位。
註釋
- 關於加爾文在奧爾良(Pierre de l'Estoile)和布爾日(Andrea Alciato)的法律學習,以及他對塞涅卡De clementia的評註(巴黎,1532年),參見加爾文的標準傳記。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