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及其條件
《瑞士銀行法》(BankA)規定,凡以職業方式吸收公眾存款,或通過向多家銀行再融資來為不特定數量的人提供融資的機構,均須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銀行牌照。該法及《銀行條例》(BankO)規定了取得牌照的四項條件。銀行須具備適當的組織架構,將行使監督職能的董事會與執行管理層有效分離。銀行還須持有充足的資本,以及最低一千萬瑞士法郎的全額實繳資本。最後,該機構以及受託負責其行政和管理的人員必須提供無可指摘的業務經營保證。1
無可指摘的業務經營保證,即Gewähr für eine einwandfreie Geschäftstätigkeit,是瑞士金融監管的核心概念之一。它要求董事會成員和管理層具備良好的聲譽、專業能力以及依法管理機構的誠信。FINMA在頒發牌照時以及相關人員變更時審查這一保證,並可撤銷違反監管法規之個人的保證資格。這一概念在瑞士實踐中歷史悠久,使FINMA既能規制個人的行為,也能規制機構的組織。
牌照要求適用於在瑞士境內經營的機構。根據瑞士對跨境金融服務一貫採取的自由主義做法,在瑞士沒有實體存在、從境外為瑞士客戶提供服務的外國銀行不受牌照要求的約束。希望在瑞士設立分行或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則須取得許可。這一自由主義做法與歐盟(EU)的限制性做法形成對比;歐盟限制瑞士銀行進入其市場,K部分將對此加以探討。
註釋
- 關於牌照要求及銀行牌照的條件,包括最低資本1000萬瑞士法郎(《銀行條例》第15條,BankO)以及無可指摘的業務經營保證(《銀行法》第3條第2款c項,BankA),見《銀行法》第1條和第3條(SR 952.0)以及《銀行條例》第2條及以下各條(SR 952.02)。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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