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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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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g的家族世代積累財富,並發展出管理和傳承財富的做法。他們的財富以多種形式投資:家族企業,其經營需要資本;不動產,尤其是老城區的城中宅邸以及周邊地區的鄉間莊園;以土地和房屋為擔保的年金;向其他商人和公共機構提供的貸款;以及在十八世紀日益增多的外國證券,尤其是法國、荷蘭、英國、奧地利及其他國家的公債。1

財富的傳承受巴塞爾繼承法管轄,該法規定遺產由子女平均分配。許多歐洲國家的貴族實行長子繼承製或限定繼承地產,以保持家族財產的完整,而巴塞爾的家族則在每一代都分割其財富。這一做法產生了若干後果。它阻止了鉅額財富在單一支系中積聚,使財富分散於家族成員之間。它要求每一代人通過自己的努力重建家業。它還催生了對某些安排的需求,使家族能夠在所有權分割的情況下保持其企業的完整:兄弟姐妹之間的合夥、對不參與經營的繼承人進行買斷,以及將家族企業作為共同資產加以運用。

禁止限定繼承至今仍是瑞士法律的一部分。《瑞士民法典》(CC)禁止設立新的家族世襲財產(family fideicommissa),即把家族財產綁定於某一繼承順位的限定繼承安排,並將家族基金會的目的限於教育、扶養及類似的家族需要。2這一限制反映了瑞士城市的平等主義傳統,它促使瑞士家族使用其他工具對其財富進行長期架構,其中包括外國信託和基金會,E部分將對此進行考察。瑞士法律是否應引入本國信託的問題已討論多年,聯邦委員會也已在立法草案中提出這一建議;這一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關乎瑞士平均分配和禁止限定繼承的傳統是否應當放寬。3

Daig的家族還實行一種集體財富管理形式,這預示了現代家族辦公室的出現。家族中的長輩為年輕一代提供建議,管理寡婦和未成年人的資產,並協調家族的投資。由城市當局監督的監護制度,將孤兒和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交由親屬或可信賴的市民管理。因此,早在私人銀行成為一種職業之前,管理他人財富就已是巴塞爾精英熟悉的活動。

註釋

  1. 關於十八世紀巴塞爾貴族財富的投資(家族企業、不動產、年金、外國公債),參見有關巴塞爾經濟史的文獻。有待核實。 ↩
  2. 《瑞士民法典》(SR 210)第335條第2款禁止設立家族世襲財產(Familienfideikommisse);第335條第1款將家族基金會限於特定目的(教育費用、生活供給、扶養家族成員)。有待核實。 ↩
  3. 關於在《瑞士債務法》(CO)中引入瑞士信託的立法草案(2022年徵求意見,其後為聯邦委員會諮文及議會審議),參見聯邦司法局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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