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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風險修正案與內部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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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的協議僅涉及信用風險。20世紀90年代初,大型銀行的交易業務迅速擴張,對某些機構而言,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大宗商品價格變動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比信用風險更為重要。委員會與歐洲共同體並行開展市場風險框架的工作,後者於1993年通過了《資本充足率指令》。委員會1993年4月的首份提案依賴標準化方法,許多銀行認為這些方法過於粗糙。1

與此同時,大型銀行已開發出各自的風險價值模型,用以估算交易組合在給定期間內、給定置信水平下的最大損失。J.P. Morgan於1994年公佈了其RiskMetrics方法,從而使此類技術得到廣泛應用。委員會接受了這樣的論點:這些模型比任何標準化公式都能更準確地計量風險。1996年1月,委員會發布《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銀行可以在標準化方法和自身內部模型之間進行選擇,但須經監管批准,並滿足定量和定性條件。2

按當時的標準,這些條件相當嚴格。模型須每日按99%的單尾置信水平、以十個交易日為持有期計算風險價值,所得數值須乘以至少為三的係數。如果回溯測試顯示實際損失超過模型預測的頻率高於預期,該係數可以提高。一種新的資本類別,即由短期次級債務構成的三級資本,可用於滿足市場風險要求。3

市場風險補充規定標誌著銀行監管理唸的一個轉折點。監管機構首次允許銀行以自身模型計算自身的資本要求,這反映出一種信念:成熟的銀行比監管機構制定的任何規則都更了解自身風險。後來主導“巴塞爾II”的風險敏感性理念正是在此誕生。它還引入了對歷史數據和正常市場條件假設的依賴,而2007年和2008年的危機將揭示這種依賴的危險性。4

註釋

  1. 1993年3月15日關於投資公司和信貸機構資本充足率的Council Directive 93/6/EEC;巴塞爾委員會,關於市場風險監管處理的徵求意見稿(1993年4月)。有待核實。 ↩
  2. 巴塞爾委員會,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1996年1月),應於1997年底前實施。有待核實。 ↩
  3. 巴塞爾委員會(1996年),B部分(內部模型的使用),包括乘數係數以及同時發佈的回溯測試框架。有待核實。 ↩
  4. 關於對1996年引入的內部模型依賴的批判性評價,參見Tarullo, Banking on Basel: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8),第3章和第5章。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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