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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庭與家庭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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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所創立的最持久的制度之一是婚姻法庭,即Ehegericht。1529年以前,婚姻是一項聖事。有關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以及子女婚生地位的爭議,屬於適用教會法的主教法庭管轄。宗教改革將婚姻從聖事中剔除,並將其置於市民當局的管轄之下。巴塞爾婚姻法庭由市議會成員和牧師組成,負責裁決婚姻的締結及效力,審理通姦和遺棄的申訴,並在通姦和惡意遺棄的情況下准予離婚,而這是教會法所不允許的。1

將婚姻移交市民管轄,對財產法產生了影響。婚姻決定了配偶之間的財產關係、子女的繼承權以及家族財富的代際傳承。通過將婚姻置於市議會的控制之下,宗教改革使家族財富的法律框架受市民法調整,而市議會可以根據統治這座城市的商人家族的需要來塑造這一法律。婚姻契約、嫁妝、丈夫對妻子財產的管理,以及遺產在生存配偶與子女之間的分配,均由反映有產市民利益的城市法規和習慣加以規範。

巴塞爾的商人家族將婚姻作為一種經濟戰略工具。家族之間的聯姻整合了資本,連接了生意,並鞏固了顯赫家族在行會和市議會中的地位。C部分所描述的巴塞爾精英之間密集的親屬網絡,正是通過數百年來精心磋商的婚姻建立起來的。規範這些聯姻之財產後果的婚姻契約,是該城市經濟史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現代瑞士的婚姻財產法和繼承法,於1907年編纂入《瑞士民法典》(CC),此後經過多次修訂,是當今家族規劃其財富的框架。法定的所得參與制、通過婚姻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的可能性,以及特留份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放寬了這些規則,賦予立遺囑人更大的自由),都是財富規劃的核心工具。2E部分將在國際家族的背景下探討這些工具,這些家族的財富跨越多個法律體系。1529年的婚姻法庭將家族財產置於市民法之下,正處於這一傳統的開端。

註釋

  1. 關於1529年設立的巴塞爾婚姻法庭(Ehegericht)及其因通姦和遺棄准予離婚的權限,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Ehegerichte”。有待核實。 ↩
  2. 關於瑞士婚姻財產法(《瑞士民法典》第181條及以下各條,以所得參與制為法定財產製)以及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繼承法修訂(降低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並取消父母的特留份),參見SR 210。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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