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財庫
取得主教的各項權利後,該城獲得了收入,也承擔了義務,這就需要一套財政管理制度。自十四世紀下半葉起,巴塞爾城每年編制賬目,即Jahrrechnungen(年度賬目),記錄其收入和支出。賬目由一個財務官員委員會在市議會的監督下編制。這一系列賬目自1360年起幾乎未曾間斷地保存下來,是中世紀歐洲最完整的城市財政記錄之一。1
經濟學家Bernhard Harms在1909年至1913年間出版的一部鴻篇鉅著中,整理並分析了1360年至1535年間的這些賬目。Harms關注的問題是,一座中世紀城市如何為自身融資,以及其財政如何隨時間演變。他的研究表明,巴塞爾的財政由三個要素主導:消費間接稅,提供了最大份額的收入;用於防禦、建設以及購買權利和領地的支出;以及一筆還本付息佔用了大部分預算的公共債務。
城市財政的組織方式體現了一項後來成為瑞士憲制傳統支柱的原則:社區的集體資源與其統治者的私人財富相分離。市議會成員都是富裕的商人和手工業者,但城市財庫與他們的私人財產相互獨立,其賬目須接受監督。這一原則在今天看來理所當然,但在君主將其國家視為世襲家產的世界里,卻遠非不言自明。由於該城得以憑藉自身信用借款,而不依賴於各個統治者的個人信用,巴塞爾成為比大多數君主更可靠的借款人。
註釋
- 關於巴塞爾自1360年起的城市賬目及該城的財政管理,參見Harms, Der Stadthaushalt Basels im ausgehenden Mittelalter, 3 vols, 1909–1913。財政機構(Dreieramt, Dreierherren)的組織情況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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