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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共保體

在沒有公共壟斷的各州,私營保險公司依據聯邦法律規定的制度為建築物及其內部財產承保自然災害。《保險監管條例》(ISO)規定,建築物及其內部財產的火災保險必須包含對洪水、風暴、冰雹、雪崩、雪壓、落石和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的保障。該條例還規定了保費費率和保障限額。1地震被明確排除在這一強制保障之外。

為承擔自然災害風險,私營保險公司設立了一個共保體——Elementarschadenpool,通過它按市場份額分攤大型損失。2該共保體將統一保費費率所要求的投保人之間的互助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互助結合在一起。它體現了瑞士偏好由私營機構在國家所界定的框架內承擔公共任務的解決方案。

公共壟斷和共保體中的私營保險公司這兩種制度,共同實現了建築物針對地震以外自然災害的近乎全面的保障。在這方面,瑞士比大多數歐洲國家受到更好的保護;在那些國家,洪水和風暴保險往往是自願的,許多業主仍未投保。2005年的洪水和過去幾十年的風暴都由這些制度吸收,沒有造成重大混亂。3然而,地震這一例外使該國的保障存在重大缺口,這對巴塞爾而言尤為重要。

註釋

  1. 關於私營保險公司的火災保險強制包含自然災害保障以及統一的保費費率和限額,參見ISO第171條及以下各條。有待核實。 ↩
  2. 關於私營保險公司的Schweizerischer Elementarschaden-Pool(ES-Pool),參見瑞士保險協會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3. 關於2005年8月瑞士洪水以及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和私營保險公司承擔的理賠,參見州立消防保險機構協會(VKF)和瑞士保險協會的出版物。數字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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