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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公約與反賄賂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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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於1997年簽署、於2000年批准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該公約要求締約方將外國賄賂行為入罪,確立法人的責任,並施加有效、相稱和具有勸阻性的制裁。公約的實施由OECD反賄賂工作組通過分階段進行的同行評議機制加以監督。每一階段均以一份報告和若干建議結束,兩年後再以書面後續審查評估建議的落實情況。1

關於瑞士的第四階段報告於2018年3月通過。工作組承認,瑞士加強了執法活動,尤其是通過聯邦檢察院,且針對自然人和法人已了結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與此同時,工作組批評了若干方面:《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tGB)規定的罰金上限水平、頻繁使用不公佈理由的簡易處罰令、私營部門舉報人缺乏保護,以及程序透明度有限。工作組還建議瑞士確保為檢控機關分配充足的資源。2020年的後續報告認定,部分建議已得到落實,另一些則仍未解決。2

同行評議的意義超出了立法討論的範圍。外國當局和企業閱讀這些報告,以評估某一司法管轄區的風險。當工作組對某國的執法表示懷疑時,外國檢察官可能會認為自己更有理由親自追究與瑞士有關聯的案件。反之,正面的評估會增強瑞士當局在國際協調中的地位。因此,對巴塞爾的集團而言,這些報告構成了它們同時與多個國家當局進行談判的環境的一部分。3

註釋

  1. 1997年12月17日OECD 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自2000年7月30日起對瑞士生效(SR 0.311.21)。有待核實。 ↩
  2. OECD反賄賂工作組,Implementing the 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 Phase 4 Report: Switzerland,2018年3月,以及其後的第四階段兩年期書面後續報告(2020年)。有待核實。 ↩
  3. 關於OECD同行評議在協調各國執法中的作用,參見OECD反賄賂工作組的出版物以及關於跨司法管轄區解決腐敗案件的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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