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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標準與灰名單

UBS案恰逢一場針對避稅天堂的全球攻勢。金融危機之後,二十國集團(G20)於2009年4月在倫敦舉行會議,宣佈銀行保密的時代已經結束,並要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佈一份未遵守稅務資訊交換國際標準的司法管轄區名單。該標準載於《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6條,要求為執行國內稅法而應請求交換資訊,不論銀行保密如何,也不論逃稅與欺詐之間的區分。1

瑞士一直對第26條保留意見,拒絕在逃稅案件中交換資訊。2009年3月13日,在G20峰會召開之前,聯邦委員會宣佈瑞士將撤回其保留,並在其雙重徵稅協定中採納OECD標準。儘管作出了這一宣佈,OECD仍將瑞士列入其“灰名單”,即已承諾遵守該標準但尚未實施的司法管轄區名單。瑞士在數月內與十幾個國家談判修訂了協定,並於2009年9月被移出該名單。2

2009年3月13日的決定,標誌著銀行保密作為在逃稅案件中對抗外國稅務機關之保護手段的終結。這尚不意味著自動交換,因為資訊僅應請求而交換,且請求國必須識別納稅人並證明該資訊具有相關性。它也不追溯適用於修訂後協定生效之前的期間。但它放棄了跨境私人銀行業務的商業模式數十年來賴以存續的原則。

註釋

  1. 關於2009年4月2日G20倫敦峰會、OECD關於未實質性實施國際商定稅務標準的司法管轄區名單(“灰名單”)以及《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6條,參見OECD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2. 關於聯邦委員會2009年3月13日採納OECD資訊交換標準的決定(撤回對第26條的保留),以及瑞士在締結十二項修訂後的雙重徵稅協定後被移出OECD灰名單(2009年9月),參見聯邦財政部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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