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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的州級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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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前,協調法允許各州給予某些公司特殊地位。該法第28條區分了三類公司。控股公司,即章程宗旨主要在於長期管理參股權、且其參股權或參股收入至少佔其資產或收入三分之二的公司,除瑞士不動產收入外,其收入無需繳納州利潤稅。住所公司,即在瑞士僅有行政存在而無業務活動的公司,其外國收入按降低的水平徵稅。混合公司,即業務活動主要在國外的公司,其外國來源收入可僅部分徵稅,具體取決於在瑞士開展的行政活動的重要程度。1

在聯邦層面,這些優惠並不以同樣的形式存在。聯邦直接稅對所有公司適用普通稅率,但控股公司可就股息和符合條件的資本利得享受參股扣除,這在實踐中使其就此類收入承擔的聯邦稅負幾乎降至零。2因此,混合公司的綜合實際稅率由約7.8%的全額聯邦稅和大幅降低的州及市鎮稅負構成。視所在州和所獲得的稅務裁定而定,業界人士稱混合公司外國收入的總實際稅率約為8%至11%。數字有待核實。3

這些制度並非專門為製藥業設計。它們起源於二十世紀中葉,當時若干州,其中包括楚格、格拉魯斯和格勞賓登,力圖吸引外國集團的總部和行政公司。它們在全國範圍內的推廣反映了稅收競爭的邏輯:一旦某個州為控股和貿易活動提供優惠待遇,其他州便會跟進,以留住流動性收入。到二十一世紀初,聯邦稅務局估計,在瑞士被課稅的全部利潤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由享有州特殊地位的公司賺取的,而這些公司繳納了很大一部分聯邦直接稅。4其悖論在於,聯邦財政恰恰從那些在州層面正是為了減輕稅負而存在的制度中獲益。

註釋

  1. 《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原第28條第2–4款,即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版本;另參見各州實施規定以及瑞士稅務會議關於控股公司、住所公司和混合公司徵稅的通函。有待核實。 ↩
  2. 《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9–70條,關於參股扣除(Beteiligungsabzug)。參股扣除在2019年改革後繼續適用,並非國際批評意義上的特殊制度。有待核實。 ↩
  3. 參考區間取自業界文獻以及聯邦委員會關於第三次企業稅改革和關於《稅制改革與老年和遺屬保險(AHV)融資聯邦法》(TRAF)的解釋性報告。確切稅率因州和個別裁定而異。數字有待核實。 ↩
  4. 聯邦委員會2015年6月5日關於第三次企業稅改革的諮文(《聯邦公報》,BBl 2015 5069)載有關於特殊地位公司在利潤稅基和聯邦直接稅收入中所佔份額的估計。數字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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