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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當事人及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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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人壽保險保單最多涉及四方當事人,其角色必須加以區分。投保人訂立合同、支付保費並享有合同項下的權利,包括退保、質押保單以及指定受益人的權利。被保險人是其身故或生存觸發保險金給付的個人。受益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保險人是持有資產並負有給付義務的合同相對方。在最簡單的情形下,同一個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子女為受益人。1

這些角色的分離使得多種多樣的結構成為可能。父母可以以子女的生命為保險標的訂立保單,使保單在父母身故後繼續存續,並可在父母選擇的時間轉讓給子女。一份保單可以承保兩人的生命,並在第二人身故時給付,這適合希望將資產留給生存配偶使用的夫婦。公司、基金會或信託也可以擔任投保人,但此類保單的稅務處理往往較為不利,需要審慎分析。債權人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以擔保一筆貸款,或者保單可以質押給為購置其他資產提供融資的銀行。2

投保人的法律地位是保險人的債權人。他並不擁有配置於其保單的資產,因為這些資產屬於保險人。這一地位是本章所探討的大多數法律效果的基礎,同時也是最嚴重風險的來源。如果保險人破產,投保人依賴於保險人母國法律給予投保人的保護。這種保護的設計解釋了為什麼某些法域成為保險包裝保險人的首選所在地。

投保人的法律地位在另一個不太明顯的方面也有別於銀行客戶。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受保險合同法、保險分銷行為規則以及保險人母國監管法的規制。在實踐中管理和持有資產的資產管理人和託管銀行與保險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在大多數結構中與投保人之間並無合同關係。投保人對資產管理施加影響的能力僅限於選擇投資策略,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選擇資產管理人。這一限制是有意為之的,因為在許多國家,保單能否在稅務上獲得認可正取決於此。

註釋

  1. 關於瑞士法下投保人(Versicherungsnehmer)、被保險人(versicherte Person)和受益人(Begünstigter)的角色,參見《瑞士保險合同法》(VVG)第74條及以下各條以及相關評註。有待核實。 ↩
  2. 關於多人壽保單、法人持有的保單以及人壽保險債權的質押,參見有關跨境人壽保險規劃的實務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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