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構設計實務
對於工業集團的顧問而言,設立自保公司是一個融合保險法、監管法、稅法和公司法的項目。可行性研究首先分析集團的風險和損失以及其現行保險方案的成本。隨後是選擇註冊地,需要權衡監管、資本要求、稅收、實質經營以及市場準入等因素。接下來,必須準備並談判商業計劃、向監管機構提交的申請、董事會和自保公司管理人的任命、與出單保險人簽訂的再保險合同以及擔保安排。在作者的執業實踐中,監管架構設計問題以及稅務機關所要求的實質經營問題一直是此類項目的核心,因為僅憑低稅率已不再足以證明設立自保公司的合理性。1
同樣的專業能力也適用於對現有自保公司的審查。一家數十年前設立的自保公司可能已不再適合集團的風險狀況;隨著特殊稅制的廢除和最低稅的引入,其稅務狀況可能已發生變化;其治理也可能達不到監管機構和稅務機關當今所期望的標準。公司交易,例如重塑了巴塞爾產業格局的分拆,需要在各方之間分配自保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最後,保險連接證券還會給相關載體、管理人和投資者帶來證券法、集體投資法以及反洗錢合規方面的問題。2
註釋
- 關於設立自保公司的步驟(可行性研究、註冊地選擇、牌照申請、治理、出單及再保險安排),參見自保公司管理人和所有人協會發布的指南。有待核實。 ↩
- 關於根據稅制改革、經合組織全球最低稅“支柱二”(Pillar Two)及治理要求對現有自保公司進行審查,以及關於瑞士對保險連接證券(ILS)載體和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要求,參見自保保險及瑞士金融市場法方面的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