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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藥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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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一經瑞士治療產品管理局(Swissmedic)批准,其能否由強制性健康保險報銷,取決於是否被納入特藥清單——這是一份由聯邦公共衛生局維護的正面清單。《聯邦健康保險法》(KVG)要求報銷的服務須具備有效性、適當性和成本效益,這三項標準在德語中通常縮寫為WZW。1聯邦公共衛生局在徵詢聯邦藥品委員會的意見後,就藥品的納入及價格作出決定;該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機構,成員包括醫生、藥劑師、保險公司、患者及業界的代表。

價格由兩項比較確定。外部參考價格以一攬子九個歐洲國家的出廠價格為基礎,其中包括德國、法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丹麥、芬蘭、瑞典和英國。治療交叉比較則將新藥與瑞士境內針對同一適應症的現有療法進行比較,考慮其成本和治療效益;對於真正的治療進步,可給予創新溢價。2清單所列價格每三年複核一次。每次複核時,外部比較所採用的匯率對結果都有相當大的影響。強勢瑞士法郎會壓低換算後的外國價格,從而壓低瑞士價格。這一機制使製藥業對D部分所討論的匯率政策抱有特殊的關注。

長期以來,瑞士藥品價格一直被視為偏高,無論是公眾,還是目睹健康保險保費持續上漲的政界人士,均持此看法。聯邦公共衛生局、健康保險公司協會以及業界所作的比較屢屢顯示,經貨幣換算後,瑞士專利藥品的價格與參考國家大致相當。仿製藥和專利過期的原研藥則仍明顯比國外昂貴。3聯邦委員會已通過若干套控制醫療費用的措施,其中包括降低仿製藥價格、實行差異化的零售利潤率,以及鼓勵以仿製藥替代原研藥的激勵措施。4

註釋

  1. 1994年3月18日《聯邦健康保險法》(Bundesgesetz über die Krankenversicherung, KVG)第32條和第52條,SR 832.10;以及《健康保險條例》(KVV)和《聯邦內政部關於健康保險服務的條例》(KLV)中有關特藥清單的規定。有待核實。 ↩
  2. KVV第65b條,關於通過與參考國家的外部價格比較以及治療交叉比較來評估成本效益,並對兩者進行加權;九國參考組合依據KLV確定。組合構成及權重有待核實。 ↩
  3. santésuisse(或其繼任組織)與Interpharma每年聯合開展的瑞士及參考國家藥品價格比較;結果因年份和匯率而異。數據有待核實。 ↩
  4. 聯邦委員會針對強制性健康保險的第1和第2套成本控制措施(Kostendämpfungspakete),包括有關藥品價格、仿製藥和價格模式的措施;議會審議進展及生效情況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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