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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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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加爾文信貸倫理的意義,有必要回顧他所繼承的教義。A部分已經提到的高利貸禁令有著深厚的根源。希伯來聖經禁止向以色列同胞放貸取息,但允許向外邦人放貸取息。1亞里士多德曾主張,貨幣是不能生育的,它是一種交換手段,按其本性無法產生“後代”;而以錢生錢——希臘語中表示利息的詞tokos,意即“後代”,正表達了這一點——是最違背自然的獲取方式。2教父們譴責高利貸是違背仁愛的罪,而中世紀的各次公會議則將這一禁令擴展至所有基督徒。

13世紀的經院神學家,首先是托馬斯·阿奎那,將這一禁令系統化。在阿奎那看來,借出金錢是轉移一種消耗品的所有權,要求超過所借數額的回報,就等於出售一種並不獨立於物本身而存在的東西的使用,這有違正義。然而,經院學者承認,出借人可能因放貸而遭受損失或放棄收益,於是他們發展出一套“外在名義”學說,為某些情況下的補償提供正當理由:damnum emergens,即出借人因放貸而實際遭受的損失;lucrum cessans,即出借人因無法以其他方式使用其資金而放棄的收益;periculum sortis,即損失本金的風險;以及poena conventionalis,即對延遲還款的違約金。3這些名義與年金契約、合夥和匯票一起,使中世紀晚期信貸經濟的很大一部分得以在法律框架內運作。

其結果是這樣一種法律和道德秩序:利息在原則上被禁止,而在實踐中被允許,前提是採取認可的形式。這一禁令塑造了信貸的形式,使年金、合夥和匯兌契約更受青睞。它還給公開的放貸取息打上了道德汙名,這類業務便留給了猶太人、倫巴第人以及其他作為例外而被容忍的人群。中世紀晚期的商人和銀行家就生活在這種曖昧之中,其中許多人為自己的救贖而憂懼。美第奇家族的銀行建立在規避禁令的匯兌契約之上,他們在教堂和慈善機構上花費巨資,部分原因就是為高利貸之罪贖罪。

註釋

  1. 《出埃及記》22:25、《利未記》25:35–37和《申命記》23:19–20(禁止以色列人之間收取利息;允許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參見有關聖經經濟法的標準文獻。 ↩
  2. 亞里士多德,Politics I.10,1258b,論高利貸(tokos)是最違背自然的獲取方式。參見標準譯本。 ↩
  3. 關於經院學派的高利貸學說(托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I q. 78)及外在名義(damnum emergens、lucrum cessans、periculum sortis、poena conventionalis),參見有關中世紀經濟思想的標準文獻,例如Noonan,The Scholastic Analysis of Usury,1957年。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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