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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人原則與限額的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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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數量限制並不像其措辭所顯示的那樣僵硬。《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條例第二號》(BVV 2)第50條第4款允許基金在其投資規章有相應規定、且能夠在年度賬目附註中確鑿證明條例所要求的安全和風險分散仍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將投資範圍擴展至限額之外。理事會必須記錄其理由,通常以精算師或投資顧問編制的資產負債研究為依據。因此,利用這一可能性的基金所適用的,正是國際上稱為“審慎人規則”的原則。1

固定限額與受監督的擴展可能性相結合,這是瑞士監管實踐的特點。它使大型且成熟的基金在其結構允許時,可以更多地投資於房地產、私募市場或股票,而缺乏專業資源的小型基金則留在限額之內。監管機構審查相關報告,但不作事先批准,責任仍由理事會承擔。在低利率時期,許多基金利用這一擴展將房地產配置提高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因為瑞士住宅物業能夠提供債券已無法實現的回報。2

審慎人原則也見於歐洲法律。規範歐盟職業退休保障機構的《職業退休保障機構指令》(IORP指令)以該原則為核心投資規則,並只允許成員國施加有限的數量限制。3由於瑞士不受該指令約束,其養老基金完全在國家法律框架內運作。儘管如此,原則上的趨同意味著德國或法國的觀察者能夠理解瑞士規則的邏輯,即使瑞士第二支柱相對於經濟的規模遠遠大於其北面和西面這兩個鄰國的職業養老計劃。

註釋

  1. 關於BVV 2第50條第4款下投資範圍的擴展以及在年度賬目附註中提供確鑿報告的要求,參見該條例以及聯邦社會保險局關於2008年修訂的說明。有待核實。 ↩
  2. 關於養老基金對BVV 2第50條第4款的運用,特別是超過百分之三十限額的房地產配置,參見職業養老監管高級委員會(OAK BV)的報告,以及Swisscanto、Complementa和其他服務商發佈的養老基金資產配置調查。有待核實。 ↩
  3. Directive (EU) 2016/234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16 on the activities and supervision of institutions for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provision(IORP II),第19條關於投資規則和審慎人原則的規定。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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