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9年4月1日的《宗教改革條例》
市議會通過1529年4月1日的《宗教改革條例》賦予新秩序以法律形式。該條例規範了禮拜、聖禮、牧師的任命和品行、婚姻、教育、濟貧以及公共道德。它廢除了彌撒,代之以一種以講道和用德語誦讀聖經為中心的禮拜,每年舉行數次聖餐禮。它允許牧師結婚。它設立了婚姻法庭(Ehegericht),從主教法庭手中接管了對婚姻事務的管轄權。它還對市民施加了嚴格的道德紀律,禁止通姦、賭博、酗酒、詛咒、過度奢侈以及缺席講道。1
這一條例作為世俗當局的法令,將教會置於市議會的控制之下。牧師由城市任命並支付薪俸,其品行則受市議會監督。巴塞爾教會成為一個國家教會,被納入城市的治理體系。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世紀初該州實行政教分離為止。巴塞爾與蘇黎世和伯爾尼共有的這種政教一體,使瑞士改革宗教會有別於加爾文日後在日內瓦建立的模式,在後者中宗教法庭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該條例還確立了一項原則:市民共同體是一個基督教共同體,其成員受改革派傳道人所闡釋的上帝律法的約束。這一原則賦予市議會一種延伸至生活各個領域(包括經濟行為)的道德使命。市議會對價格、工資、利率、奢侈、賭博以及守主日進行規制,並以維護一個敬虔共同體的義務為這些規制提供正當性。A部分所描述的中世紀城市的道德經濟,由此獲得了新的宗教基礎。
註釋
- 關於1529年4月1日巴塞爾《宗教改革條例》的內容(禮拜、婚姻法庭、道德紀律、濟貧),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Reformation”;以及巴塞爾法律淵源彙編中該條例的版本。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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