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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的修訂

下載PDF(3頁)

2004年《瑞士保險監管法》(VAG)的修訂項目始於2016年的諮詢程序,至2022年3月18日議會通過修正法案告終。修訂後的法律及修訂後的各項條例於2024年1月1日生效。1此次修訂有四項主要目標:根據投保人的保護需求對監管加以區分,為保險公司引入重整制度,使保險中介規則現代化,以及促進創新。修訂還將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的核心要素移入條例之中,並依照2018年《金融服務法》(FinSA)調整了業務行為規則——該法曾將保險產品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

監管區分所依據的理念是:專業投保人不需要與消費者同等的保護。客戶僅限於專業投保人(如大型企業、公共機構、養老基金或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可被豁免某些要求,例如有關受限資產和業務計劃審批的要求。2再保險公司和自保保險公司此前已適用較寬鬆的制度,自然契合這一邏輯。這一做法使瑞士保險監管更接近金融服務法中的客戶分類,也更接近歐洲法中大型風險與大眾風險的區分。對於巴塞爾製藥和化工集團的自保公司而言,這一點具有實際意義;本部分第五章將對此加以探討。

創新條款允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全部或部分豁免具有創新業務模式的保險公司的監管,前提是投保人的保護通過其他方式得到保障,例如限制業務量或客戶類別。3該條款回應了保險科技的發展,例如參數型保險、點對點模式和數字分銷平台。它也借鑑了銀行業的經驗——金融科技牌照以及《銀行條例》下的沙盒機制在數年前便已引入。保險沙盒能否帶來大量業務,仍有待觀察。在2024年之後的最初幾年,獲豁免的業務模式數量似乎不多。4

此次修訂的另一要素涉及業務行為。修訂後的法律針對所謂合格人壽保險——即具有投資性質、由投保人承擔投資風險的人壽保險產品,如投資連結型和指數連結型保單——引入了資訊披露、適當性和記錄義務。對於此類產品,保險公司必須提供關鍵資訊文件,並須結合客戶的知識和經驗,審查該產品是否適合客戶。5這些規則使投資型人壽保險的分銷更接近FinSA的標準,正如歐盟《保險分銷指令》和《PRIIPs條例》將投資者保護規則擴展至基於保險的投資產品一樣。它們與第三章所討論的以人壽保險為載體的私人客戶業務直接相關。

註釋

  1. 2022年3月18日《保險監管法》修正案(AS 2023 …),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聯邦委員會2020年10月21日諮文(BBl 2020 8967);2023年修訂的《保險監管條例》(AVO)。出處有待核實。↩
  2. 修訂後的VAG第30a條(專業投保人的定義)及VAG第30b條以下關於僅服務專業投保人的保險公司適用較低監管要求的規定;AVO相應條款。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3. 修訂後的VAG第2條第3款及AVO中關於創新業務模式豁免(保險沙盒)的相應條款。現狀及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4. 關於2024年以來創新保險業務模式豁免的使用情況,參見FINMA 2024年和2025年年度報告。現狀有待核實。↩
  5. 修訂後的VAG第39a–39k條(合格人壽保險的行為規則:關鍵資訊文件、適當性測試、記錄、利益衝突及報酬披露);AVO相應條款。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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