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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茵河:資源與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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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化學工業以兩種方式利用萊茵河。它從河中大量取水,用於生產工藝、冷卻和清洗,然後將含有化學品殘留的廢水排回河中。在其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該行業將萊茵河視為免費的資源和免費的下水道。巴塞爾工廠的廢物順流而下,流向阿爾薩斯、巴登、普法爾茨、黑森、萊茵蘭和荷蘭,在那裡與沿河德國和法國工業的廢物混合在一起。1

20世紀,萊茵河成為歐洲汙染最嚴重的河流之一,其汙染問題也成為國際關注的問題。河中曾經豐富的鮭魚消失了。荷蘭和德國數百萬人飲用的河水需要越來越昂貴的處理。1950年,沿岸國家成立了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以協調各方的努力。1963年,它們締結了關於該委員會的《伯爾尼公約》。21976年的《萊茵河化學品公約》要求減少某些危險物質的排放。

在瑞士和國際監管的壓力下,巴塞爾化學公司於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建造了汙水處理廠。1986年的施魏策哈勒(Schweizerhalle)火災——G部分將對此進行探討——催生了《萊茵河行動計劃》,並使河流保護得到根本性改善。到21世紀初,萊茵河的水質已大為改善。鮭魚隨後被重新引入河中。萊茵河與巴塞爾化學工業的歷史表明,一個產業長期由他人承擔的環境成本,是如何通過監管、責任追究和公眾壓力而逐步內部化的。

對金融中心而言,環境責任成為公司估值、信用風險評估和保險定價中的一個因素。化學工業在巴塞爾及周邊地區留下的汙染場地,其中包括阿爾薩斯和巴登的化學廢物填埋場,需要進行代價高昂的修復,公司為此在賬目中計提了準備金。歷史汙染的成本應由誰承擔——公司、其保險人、公眾還是土地所有者——這一問題已在瑞士、法國和德國引發了談判和訴訟。3

註釋

  1. 關於19世紀和20世紀巴塞爾化學工業向萊茵河排放工業廢水以及河流汙染的情況,參見有關萊茵河環境史的文獻。待核實。 ↩
  2. 關於1950年成立的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ICPR),以及1963年4月29日的《伯爾尼公約》(後被1999年4月12日的《保護萊茵河公約》取代,SR 0.814.284),參見 ICPR 的出版物。待核實。 ↩
  3. 關於巴塞爾化學工業在三國交界地區的化學廢物填埋場(例如汝拉州的邦福爾(Bonfol)以及阿爾薩斯和巴登的填埋場)及由公司出資進行的修復,參見各公司及州政府機關的報告。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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