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財產的世俗化
宗教改革最重要的經濟後果,是教會財產轉歸城市所有。1529年以前,教會擁有該城及其領地內很大一部分土地、房屋、定期租金和什一稅。主教座堂教士團、修道院、學院教堂、堂區和小禮拜堂神職持有大量資產,為神職人員和宗教目的提供收入。宗教改革解散了修道院和小禮拜堂神職,終結了彌撒以及為亡者彌撒而設立的捐獻,並將教會資產置於城市的管理之下。1
城市將這些財產與其一般收入分開保管,並將每一個原有機構的資產交由市議會任命的管事(Schaffner)管理,由其收取收入,並按市議會確定的用途加以使用。主要用途是支付改革派牧師的薪俸、資助大學和學校,以及濟貧。離開修道院的修士和修女獲得了年金或嫁妝。部分建築被改作新用途:多明我會修道院成為醫院,其他修道院則成為學校、糧倉或行政建築。
管理世俗化財產是一項重大的財務工作。它需要管理數百處房產和數千筆定期租金,在鄉村徵收什一稅,維護建築,並支付薪俸和年金。為此,城市發展出一套財務管理體系。原有各機構的獨立基金後來被合併為一個教會和學校基金,其收入專用於教會、教育和濟貧目的。將這些基金與城市一般財政相分離,反映了這樣一種觀念:教會財產即便在世俗化之後,仍保有城市必須尊重的用途。2
巴塞爾的世俗化可以與其他新教地區的世俗化相比較。在英格蘭,亨利八世於1536年至1540年間解散了修道院,並將其大部分土地出售給貴族和鄉紳,由此造就了一個與維護宗教改革利益攸關的地主階層。在德意志信義宗地區,諸侯將大部分教會財產據為己用。正如姊妹卷所述,在日內瓦,教會財產被用於資助新的醫院——Hôpital général(總醫院)——以及1559年創立的學院。巴塞爾的做法在市政管理下保留了教會財產的用途,與蘇黎世和日內瓦的做法更為接近,而不同於英格蘭或德意志的模式。
就金融史而言,1529年的世俗化在若干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它是該城歷史上規模最大的財富轉移。它將一個龐大的不動產和定期租金組合交到市政當局手中,而這一組合必須得到專業管理。它將資產的所有權與資產所服務的用途相分離,這就需要一套會計和控制制度。它還為由捐贈基金收入資助的公共教育和濟貧奠定了制度基礎,這一特點將一直貫穿巴塞爾的歷史,直至現代福利國家的出現。
註釋
- 關於1529年後巴塞爾教會財產的世俗化及其由市政官員(Schaffner)管理的情況,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Säkularisation”;Burckhardt,1942年。待核實。 ↩
- 關於世俗化的教會財產合併為教會和學校基金(Kirchen- und Schulgut)及其直至19世紀的管理情況,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Kirchengut”;以及有關巴塞爾教會財政的文獻。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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