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人工智能監管路徑
在聯邦層面,瑞士選擇了一條不同於歐盟(EU)所採取的全面監管的道路。2023年11月,聯邦委員會責成聯邦環境、交通、能源和通信部(DETEC)編寫一份關於可能的監管方案的概述。在該概述的基礎上,聯邦委員會於2025年2月決定,瑞士應批准歐洲委員會《人工智能框架公約》,並通過對現行法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加以實施。必要時將調整特定行業的規則,而一般性的跨行業規則則僅限於與基本權利相關的領域,例如數據保護。1聯邦委員會還宣佈,將於2026年底前提出一份徵求意見稿以及一套非約束性措施的計劃,例如自律和行業解決方案。2
歐洲委員會《人工智能與人權、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約》於2024年5月通過,並於2024年9月在維爾紐斯開放簽署。這是該領域第一部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它要求締約方確保人工智能系統整個生命週期中的活動符合人權、民主和法治,還要求採取有關透明度、監督、問責和救濟的措施。3瑞士於2025年3月簽署了該公約。其義務主要適用於公共機關,而締約方可以自行決定在多大程度上將這些義務擴展至私人主體,這為瑞士立法者塑造實施方式留下了相當大的空間。4
對金融中心而言,瑞士的做法產生兩方面的後果。銀行和保險公司不會面臨歐盟所引入的那種新的橫向許可或合格評定制度。它們仍須遵守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期望、數據保護法以及民事和刑事責任的一般規則。與此同時,為歐盟客戶提供服務或在歐盟銷售基於人工智能的產品的機構必須遵守歐洲法律,這意味著在巴塞爾的許多企業中,瑞士的做法在實踐中將與歐盟《人工智能法》(AI Act)並存。5這種並存究竟會成為一種競爭優勢還是摩擦的根源,是下文各情景所考慮的不確定因素之一。
註釋
- 聯邦委員會,2025年2月12日關於人工智能監管的新聞稿,以及隨附的DETEC和聯邦外交部的概述報告。現狀待核實。 ↩
- 聯邦委員會,2025年2月12日的決定;關於實施歐洲委員會公約的徵求意見稿的狀況,截至2026年秋季待核實。 ↩
-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CETS No. 225),由部長委員會於2024年5月17日通過,並於2024年9月5日開放簽署。待核實。 ↩
- 瑞士於2025年3月27日簽署該公約;關於該公約對私人主體的適用範圍,參見第3條。批准狀況待核實。 ↩
- 關於瑞士做法與歐盟《人工智能法》之間對瑞士企業而言的關係,參見DETEC 2025年2月的概述報告,以及關於《人工智能法》域外適用範圍的評註文獻。現狀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