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2010年的國內稅務特赦
瑞士也改革了本國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關於簡化繼承案件中補徵稅款及引入免罰自願披露的聯邦法》為瑞士納稅人創設了兩項工具。該改革適用於聯邦直接稅以及州和市鎮稅,因為《聯邦直接稅協調法》(StHG)也同時作了修訂。其目的在於鼓勵未申報資產迴歸稅基,而不實行全面的稅務赦免——瑞士選民在此前幾十年中曾否決過稅務赦免。1
第一項工具涉及繼承人。繼承未申報資產並予以披露的人,可將對被繼承人的補徵稅款限於其死亡前最後三個納稅期間並加計利息,而不適用通常長達十年的期間。只要繼承人與當局合作,且稅務機關此前對該未申報資產並不知情,便不對繼承人處以罰款。這一規則承認,繼承人往往要面對一段他們並無責任的過去,並在繼承之時便利了家族財富的合規化。2
第二項工具是免罰自願披露,一生僅可使用一次。首次披露未申報收入或資產的納稅人,須補繳最長十年的所逃稅款及滯納利息,但不被處以罰款。披露必須在當局對逃稅有任何知悉之前作出,納稅人必須無保留地合作,並認真努力繳納應納稅款。首次之後的任何再次披露將被處以減輕的罰款,通常為所逃稅款的五分之一。法人也可受益,在此情況下,免罰也延及代表法人行事的人。3
這兩項工具在隨後幾年中得到廣泛使用。在若干州,自境外實施自動資訊交換之後,自願披露的數量急劇上升,因為在其他國家持有帳戶的瑞士居民預計其數據將傳送至瑞士當局。各州公佈的數據顯示,這些披露使數十億瑞士法郎此前未申報的資產納入了稅基。對巴塞爾各銀行而言,國內赦免的重要性不及境外計劃,儘管它有助於使曾在境外持有帳戶的瑞士客戶的資產合規化。4
註釋
- 關於2008年3月20日《關於簡化繼承案件中補徵稅款及引入免罰自願披露的聯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了《聯邦直接稅法》(DBG)和StHG,包括DBG第153a條和第175條第3款),參見聯邦法律官方彙編。有待核實。 ↩
- 關於繼承人的簡化補徵稅款(DBG第153a條、StHG第53a條):限於死亡前的三個納稅期間、滯納利息、不處罰款、合作及未被發現的條件,參見標準評註。有待核實。 ↩
- 關於依據DBG第175條第3款和第181a條以及StHG第56條第1款之二進行的免罰自願披露(一生一次;未被發現、無保留合作及努力繳納的條件;再次披露處以五分之一的減輕罰款),參見標準評註以及聯邦稅務局的通函。有待核實。 ↩
- 關於自2010年以來各州免罰自願披露的數量和所披露資產的金額,特別是引入自動資訊交換(2017/2018年)之後的增長,參見各州稅務機關公佈的統計數據。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