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國家銀行與巴塞爾
C部分所述的1907年瑞士國家銀行的成立,使州立銀行和商業銀行(其中包括Bank in Basel)失去了發行鈔票的權力。這家新的中央銀行將其法定所在地設在伯爾尼和蘇黎世,並將理事會總部設在蘇黎世,在其他城市設有分行。巴塞爾獲得了一家國家銀行分行。1
國家銀行的職責是調節貨幣流通、便利支付,並奉行符合國家利益的貨幣政策。在最初幾十年里,其主要工具是貼現率,即它對銀行提交的商業票據進行再貼現的利率。為鈔票提供支撐的黃金儲備,使瑞士法郎成為世界上最穩定的貨幣之一。它與商業銀行(其中包括巴塞爾的瑞士銀行公司)關係密切,各銀行在其管理機構中派有代表。
1930年,國家銀行成為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創始成員之一,而國際清算銀行的所在地設在巴塞爾,國家銀行在巴塞爾歷史中的作用由此變得更加重要。第五章將考察這一發展。
註釋
- 關於1907年起瑞士國家銀行的組織結構(法定所在地為伯爾尼和蘇黎世;在包括巴塞爾在內的其他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參見瑞士國家銀行的歷史著作。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