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國家銀行與金融穩定
《瑞士國家銀行法》(NBA)賦予瑞士國家銀行(SNB)促進金融體系穩定的任務。瑞士國家銀行與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之間的分工遵循國際實踐中常見的區分:FINMA 負責對單個機構的監管,即微觀審慎監管;瑞士國家銀行則著眼於整個體系的穩定,即宏觀審慎視角。兩個機關在諒解備忘錄的基礎上開展合作,並在應對金融危機的三方安排中與聯邦財政部進行協調。1
這一任務通過若干工具得以具體化。瑞士國家銀行在徵詢 FINMA 意見後,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並確定其哪些職能具有系統重要性。它負責監督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其中包括瑞士銀行間清算(Swiss Interbank Clearing)支付系統和 SIX 的證券結算系統。它每年發佈一份金融穩定報告,評估瑞士銀行業的狀況並識別脆弱環節,例如抵押貸款和房地產市場的風險。2
最為顯著的宏觀審慎工具是逆週期資本緩衝,瑞士於2012年引入這一工具。它要求銀行在信貸過度增長時持有額外資本,以便在週期反轉時吸收損失。瑞士以行業性形式適用該緩衝,僅限於瑞士境內住宅物業的抵押貸款。根據瑞士國家銀行的提議,聯邦委員會於2013年啟用該緩衝,後來又將其提高。2020年新冠疫情暴發之初,為支持放貸,該緩衝被釋放;2022年,鑑於抵押貸款和房價持續增長,又被重新啟用。3
瑞士國家銀行還是最後貸款人。它可以向具有償付能力且能提供充足擔保品的銀行提供緊急流動性。Credit Suisse 的倒閉顯示了這一工具的侷限性,因為該銀行缺乏所需數量的擔保品。因此,2023年3月,聯邦委員會通過了緊急法令,允許瑞士國家銀行提供額外的流動性援助貸款,其中部分貸款由聯邦違約擔保作為保障。4公共流動性支持機制將為這些工具提供永久的法定依據。對巴塞爾而言,瑞士國家銀行的角色有著特殊的關聯,因為瑞士國家銀行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成員,並參與在巴塞爾討論金融穩定國際標準的各個委員會。
註釋
- 關於瑞士國家銀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的法定任務(《瑞士國家銀行法》第5條第2款e項,SR 951.11)、FINMA 與瑞士國家銀行之間的諒解備忘錄以及與聯邦財政部的三方合作,參見瑞士國家銀行和 FINMA 的相關出版物。有待核實。↩
- 關於瑞士國家銀行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和職能(《瑞士銀行法》(BankA)第8條第3款)、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督(《瑞士國家銀行法》第19條及以下各條和《瑞士國家銀行條例》)以及年度《金融穩定報告》,參見瑞士國家銀行的相關出版物。有待核實。↩
- 關於針對住宅抵押貸款的行業性逆週期資本緩衝(《資本充足率條例》(CAO)第44條),其於2013年啟用、2014年提高、2020年3月停用以及2022年以2.5%的水平重新啟用,參見瑞士國家銀行和聯邦委員會的相關出版物。當前狀況有待核實。↩
- 關於聯邦委員會2023年3月16日就額外流動性援助貸款以及為瑞士國家銀行向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提供的流動性援助貸款給予聯邦違約擔保而頒佈的緊急條例,參見 SR 952.3(已失效)以及瑞士國家銀行的相關出版物。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