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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機構的瑞士萊茵河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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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這些港口由兩個半州分別經營。巴塞爾城市州通過其萊茵航運局管理小許寧根港和聖約翰港,而巴塞爾鄉村州則通過其自己的港務機構管理比爾斯費爾登港和奧港。這種分立反映了1833年該州的分治,並在一段僅幾公里長的河段上造成了重複的行政管理。合併的提議討論了數十年,兩州議會才通過了一項聯合方案。1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港口由瑞士萊茵港(Schweizerische Rheinhäfen,SRH)經營。這是一家依據巴塞爾城市州與巴塞爾鄉村州之間的州際條約設立的公法性質的自治機構。2該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設有由兩州任命的董事會,管理層設在巴塞爾。兩州擁有港口土地,並已將其管理權移交給該機構,由該機構以建築權或租賃協議的方式將地塊出租給碼頭、油庫和倉庫的私營經營者。瑞士萊茵港採用北歐大型海港普遍實行的地主港模式:公共機構提供基礎設施、規劃港口發展並監督航運,而私營企業則負責貨物的裝卸和儲存。

地主港模式具有對投資者和經營者十分重要的法律後果。在港口土地上授予的建築權期限較長,往往長達數十年,並附有關於土地用途、須經水路裝卸的貨運量以及費用支付等方面的條件。當租約到期或某一地塊需用於其他目的時,港務機構與經營者之間的談判便會引發有關土地上所建建築物的補償以及設施歸還的問題。在過去二十年港口重組過程中出現的若干爭議,恰恰涉及此類問題。3

該機構還行使公共職能。它擔任萊茵費爾登至巴塞爾之間萊茵河瑞士河段的航運主管機關,簽發某些許可,在港區執行萊茵河航行警察規章,並在技術機構中代表瑞士。聯邦政府仍負責有關萊茵河的國際關係以及聯邦航運立法;此外,瑞士海運局——負責公海上懸掛瑞士國旗船舶的聯邦機關——的所在地也設在巴塞爾。4

註釋

  1. 關於此前由Rheinschifffahrtsdirektion Basel和Rheinhäfen des Kantons Basel-Landschaft分別管理港口的情況,參見瑞士萊茵港發佈的歷史概述以及HLS詞條“Rheinhäfen”。待核實。 ↩
  2. 巴塞爾城市州與巴塞爾鄉村州關於將萊茵港合併為“Schweizerische Rheinhäfen”機構的條約(Staatsvertrag über die Zusammenlegung der Rheinschifffahrtsdirektion Basel und der Rheinhäfen des Kantons Basel-Landschaft),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參見兩州的州法彙編。名稱和日期待核實。 ↩
  3. 關於在港口土地上授予建築權(Baurechte,《瑞士民法典》(CC)第675條及第779條及以下各條)及其所附條件,參見瑞士萊茵港的港口規章和年度報告。待核實。 ↩
  4. 關於隸屬聯邦外交部的巴塞爾瑞士海運局(Schweizerisches Seeschifffahrtsamt,SSA)及其依據1953年9月23日《聯邦瑞士國旗下海上航運法》(《海上航運法》,SR 747.30)所承擔的任務,參見該局網站。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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