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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柱原則及其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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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養老金制度建立在一項原則之上,該原則於1972年12月3日經全民投票寫入聯邦憲法。當天,選民否決了瑞士勞動黨提出的一項人民倡議,該倡議主張將聯邦老年和遺屬保險改造為一種全面的國家養老金,支持者稱之為Volkspension(人民養老金)。與此同時,選民接受了聯邦議會提出的反提案,將老年、遺屬和殘疾保障分配給三項相互補充的工具。第一支柱是國家保險,即老年和遺屬保險(AHV/AVS)以及殘疾保險(IV/AI),採用現收現付方式融資。第二支柱是通過僱主實施的職業養老保障,採用資本積累方式融資。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國家通過稅收優惠予以鼓勵。1

1999年聯邦憲法全面修訂時,將這一原則轉入第111條至第113條。第111條要求聯邦採取措施,為老年、遺屬和殘疾提供充分保障,該保障應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112條規範第一支柱,規定養老金應適當覆蓋基本生活費用。根據第113條,職業養老保障與第一支柱一起,應使被保險人能夠以適當方式維持其以往的生活水平。2這一表述常被引述為前兩大支柱合計達到最後工資約百分之六十的目標,但它從未被轉化為具有約束力的替代率。儘管如此,在政治辯論中,它始終是衡量每一項改革的基準。

三支柱制度是兩派之間的妥協:一派希望建立強有力的國家養老金,另一派則傾向於私人和以僱主為基礎的保障。憲法原則通過時,許多僱主已經設立了養老基金,或與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團體合同。以巴塞爾公司為領軍者的保險業,顯然有意維護一種將職業養老保障留在私人手中的模式。因此,1972年的決定保護了保險公司自十九世紀末以來經營的市場,同時責成立法機關將職業養老保障擴展至收入超過一定水平的所有僱員。這一擴展又花了十二年時間。3

註釋

  1. 關於1972年12月3日就瑞士勞動黨“真正的人民養老金”倡議及聯邦議會反提案(1874年聯邦憲法第34quater條)舉行的全民投票,參見聯邦辦公廳關於全民投票的記錄。有待核實。↩
  2.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111條至第113條,特別是關於職業養老保障目的的第113條第2款a項。有待核實。↩
  3. 關於三支柱理念的政治背景、保險業的作用以及既有的職業養老機構,參見有關瑞士社會保險歷史的文獻,例如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發佈的在線資源Geschichte der sozialen Sicherheit in der Schweiz,以及本書D部分第四章。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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