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S案
決定性的一擊來自美國。2007年,曾在UBS日內瓦分支機構工作的美國私人銀行家Bradley Birkenfeld向美國當局披露,UBS曾系統性地幫助富有的美國客戶逃稅。UBS的銀行家曾前往美國與客戶會面,就如何安排帳戶以避免被發現向客戶提供建議,並利用離岸公司隱藏客戶的所有權。這些做法違反了UBS於2001年與美國國稅局(IRS)締結的《合格中介人協議》,根據該協議,UBS承諾申報美國客戶,或對其美國證券代扣稅款。1
美國當局對UBS及其員工展開了刑事調查。2008年,在美國參議院常設調查小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期間,美國司法部起訴了一名UBS高級銀行家。2009年2月,UBS與美國司法部達成暫緩起訴協議,承認其行為,支付7.8億美元,並同意披露部分美國客戶的身份。2
客戶數據的披露在瑞士引發了一場憲法危機。銀行保密禁止UBS披露這些數據,而與美國簽訂的雙重徵稅協定僅允許在稅務欺詐案件中提供協助。美國當局威脅對UBS提起刑事指控,這可能會摧毀這家已因金融危機中的虧損而元氣大傷、依賴公共救助的銀行。2009年2月18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援引其為防止銀行破產而採取保護措施的權力,命令UBS將約250名客戶的數據直接移交給美國當局。3
次日,美國當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強制執行一項被稱為“John Doe傳票”的傳票,要求UBS披露約5.2萬名美國客戶的身份。瑞士政府與美國政府進行談判,並於2009年8月締結了一項協議,根據該協議,瑞士承諾處理一項涉及約4450個UBS帳戶的行政協助請求。2010年1月,聯邦行政法院裁定該協議不能凌駕於雙重徵稅協定之上,聯邦委員會隨即將該協議提交議會,議會於2010年6月批准該協議,賦予其條約效力。4
UBS案表明,銀行保密無法保護一家依賴於進入美國市場的銀行。在美國遭受刑事追訴的威脅——這將使UBS失去其美國牌照和獲取美元的渠道——比瑞士法律的保護更為強大。在銀行保密與瑞士最大銀行的存續之間被迫作出選擇時,瑞士當局選擇了銀行。
註釋
- 關於Bradley Birkenfeld的揭發(2007/2008年)、美國對UBS的調查以及2001年的《合格中介人協議》,參見美國司法部和美國參議院常設調查小組委員會的文件(2008年7月報告)。有待核實。 ↩
- 關於UBS與美國司法部2009年2月18日達成的暫緩起訴協議(支付7.8億美元、披露客戶數據),參見美國司法部的文件。有待核實。 ↩
- 關於FINMA 2009年2月18日要求UBS將約255名美國客戶的數據移交美國當局的命令,以及聯邦行政法院2010年1月5日認定該移交違法、後被聯邦最高法院部分推翻(2011年7月15日判決)的判決,參見已公佈的裁決。有待核實。 ↩
- 關於瑞士與美國2009年8月19日就IRS有關UBS的資訊請求(約4450個帳戶)締結的協議、聯邦行政法院2010年1月21日的判決以及議會於2010年6月批准該協議,參見已公佈的文件。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