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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東的退出

國際清算銀行(BIS)於1930年成立時,並非所有股份都落入中央銀行手中。由於美聯儲不被允許認購,美國股份由以 J. P. Morgan、紐約第一國民銀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和芝加哥第一國民銀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為首的一批商業銀行認購。包括法蘭西銀行和比利時國家銀行在內的部分中央銀行,將其所獲配額的一部分分配給公眾。這些股份在巴黎及其他地方的證券交易所交易。其持有人可獲得股息,但無權出席股東大會或在會上表決。到20世紀末,該行約七分之一的股份由私人持有。1

在一個以中央銀行為成員、享有國際組織豁免的機構中,私人股東的存在是一種時代錯位。2000年9月,董事會提議以補償方式收回所有私人持有的股份。2001年1月8日的特別股東大會修訂了章程,規定只有中央銀行才能成為股東,並決議強制回購私人股份。補償金額定為每股16000瑞士法郎,該行援引其扣除折讓後的資產淨值以及一項獨立估值來論證這一金額。該行還回購了由美國銀行持有的美國發行部分股份,以及由比利時和法國中央銀行分配給公眾的股份。2

註釋

  1. 關於美國發行部分由一批美國商業銀行認購以及比利時和法國中央銀行向公眾分配股份,參見 Toniolo,2005年,第2章;關於2001年以前私人持股的比例(約13.7%),參見國際清算銀行2000年的新聞稿及2002年的部分裁決。數字有待核實。 ↩
  2. 國際清算銀行2000年9月11日和2001年1月8日的新聞稿;2001年1月8日修訂章程的特別股東大會;關於每股16000瑞士法郎的補償及其計算,參見國際清算銀行2000/01年度年報以及2002年11月22日的部分裁決。日期和數字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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