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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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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資產(gebundenes Vermögen)是瑞士保單持有人保護中一項核心且獨具瑞士特色的工具。保險人必須持有金額至少等於其技術負債加安全邊際的資產,並必須將這些資產專門用於擔保其保險合同所產生的債權。1限定資產一經登記於專門登記冊,便只能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處分。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規則規定了哪些類別的資產符合條件、應如何估值,以及對單一資產類別和發行人的集中度適用何種限額。

限定資產的重要性體現在保險人破產之時。一旦破產,限定資產的變現所得首先用於清償保單持有人基於保險合同的債權,然後才向其他債權人清償。2這為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創設了一個隔離的資產池,其功能可與金融監管其他領域中的客戶隔離帳戶相比。因此,瑞士的規則將旨在防止破產的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風險導向資本要求,與在破產仍然發生時保護保單持有人的穩健機制結合了起來。

限定資產制度已多次調整,以反映投資實踐的變化。另類投資、基礎設施投資以及抵押貸款和房地產的准入問題曾多次成為修訂的對象。在職業養老金業務中,保險人必須維持一項單獨的限定資產基金,併為該業務設立單獨的經營帳戶,該帳戶與第四章所討論的最低分配比例(Legal Quote)相掛鉤。3對於第三章所探討的私人客戶業務,限定資產常被援引為瑞士保險方案相對於其他法域方案的一項優勢,與之並列的還有列支敦士登和盧森堡類似的保單持有人資產隔離制度。4

註釋

  1. 《保險監管法》(VAG)第17條(限定資產:以限定資產擔保保險合同項下債權的義務);《保險監管條例》(AVO)(修訂後)第68條及以下關於限定資產的構成、估值和管理的規定;FINMA關於限定資產的通函。待核實。 ↩
  2. VAG第54a條(破產時由限定資產擔保的保險債權的優先權)以及FINMA《保險破產條例》(VKV-FINMA)中的相應規定。待核實。 ↩
  3. 關於職業養老金業務的單獨限定資產和經營帳戶,以及VAG第37條和AVO第139條及以下規定的90%最低分配比例,參見本部分第四章。待核實。 ↩
  4. 關於瑞士(限定資產)、列支敦士登(Sicherungsvermögen)和盧森堡(triangle de sécurité,保單持有人超級優先權)保單持有人保護機制的比較,參見有關跨境人壽保險的文獻。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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