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化、NFT與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
藝術品金融化的最新篇章是代幣化。一件作品可以由一家公司持有,而該公司的股份以代幣形式在區塊鏈上發行,這使投資者能夠取得一幅畫作的部分份額並進行交易。瑞士通過《關於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DLT法)為此類工具建立了法律基礎,該法自2021年起生效。它在《瑞士債務法》(CO)中引入了基於賬本的有價證券。此前,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發佈了關於首次代幣發行的指引,將代幣分為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代表藝術品部分份額的資產型代幣在許多情況下將被認定為證券,併產生金融市場法上的相應後果。1
非同質化代幣(NFT)引發了一個不同的問題,因為它們往往代表數字作品本身。其市場在2021年達到頂峰,當時一家拍賣行以約6900萬美元的價格售出了藝名為 Beeple 的藝術家創作的一幅數字拼貼作品。正如Art Basel and UBS Global Art Market Report所記錄的,交易額在2022年和2023年急劇下降。在此期間,Art Basel 和若干畫廊嘗試涉足數字藝術。根據瑞士法律,NFT 的定性取決於其功能。僅作為收藏品發揮作用的 NFT 通常不受金融市場監管,而承諾分享收益或增值的代幣則可能被視為證券。2
代幣化藝術品的洗錢風險兼具藝術品市場的風險以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風險。以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支付可能掩蓋資金來源,而錢包的假名性則可能隱藏買賣雙方的身份。控制薄弱的交易平台還可能為“洗售交易”(wash trading)提供空間,即當事方向自己購買作品以抬高價格。瑞士法律將提供涉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服務的機構視為金融中介機構,其在轉賬時必須適用“旅行規則”(travel rule)。作者在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監管領域的執業經驗表明,結構良好的代幣化可以使藝術品交易更加透明,因為區塊鏈會記錄每一次轉讓。3但這一記錄的可靠程度,取決於在其進入和退出環節對當事方身份的識別。
註釋
- 2020年9月25日《關於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DLT法),於2021年分階段生效,引入了基於賬本的有價證券(《瑞士債務法》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CO);FINMA 關於首次代幣發行的指引(2018年2月16日)。有待核實。 ↩
- 關於 Beeple 的作品 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於2021年3月在佳士得以約6900萬美元售出以及 NFT 市場此後的發展,參見 Art Basel and UBS Global Art Market Report(2022–2024年各版);關於 NFT 的監管定性,參見 FINMA 的出版物和瑞士文獻。數據有待核實。 ↩
- 關於 NFT 和代幣化藝術品的洗錢風險,參見前文所引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報告(2023年),以及 FATF, 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2021年10月);關於瑞士的旅行規則,參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反洗錢條例》(AMLO-FINMA)第10條。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