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匯款:伊拉斯謨·舍茨
伊拉斯謨從英格蘭、低地國家及其他地方收到的款項,必須轉移到巴塞爾。在十六世紀,跨境轉移資金需要藉助商人和銀行家的服務,他們在不同城市設有通信代理人,能夠憑在一地收到的款項在另一地付款。從1520年代中期起,伊拉斯謨把他來自英格蘭和低地國家的收入委託給安特衛普商人伊拉斯謨·舍茨管理,由後者收取他的年金,並通過匯票把所得匯往巴塞爾。1
舍茨是安特衛普的商人。1520年代的安特衛普正在成為北歐主要的商業和金融中心,是香料貿易的樞紐、英國呢絨的市場,也是南德意志各大銀行家族(其中包括富格爾家族和韋爾澤家族)代理人的駐地。通過他的通信代理人,舍茨可以在倫敦收款、在安特衛普付款,再經由法蘭克福集市或斯特拉斯堡的商人匯往巴塞爾。伊拉斯謨與舍茨之間的通信記錄了這些匯款的成本、延誤和風險,也記錄了一位生計依賴於此的作者的焦慮。
伊拉斯謨與舍茨之間的關係,是今天所謂跨境私人財富管理最早有文獻記載的案例之一。一位居住在某國、收入來源於其他國家的客戶,委託某金融中心的一位商人銀行家收取、管理和匯寄其收入。銀行家為客戶記賬,收取佣金,並按指示轉移資金。客戶依賴銀行家的誠實和能力,而核查其賬目的手段卻很有限。
這種關係所引發的法律和實務問題,顯然就是現代跨境私人銀行業務的問題:選擇值得信賴的中介、匯款的成本和速度、匯率風險、客戶收入的證明文件,以及該收入在所涉不同國家的課稅。現代的答案——從《反洗錢法》(AMLA)規定的了解客戶程序,到第E部分所考察的稅務資訊自動交換——對伊拉斯謨和舍茨來說是陌生的。但其底層關係,即客戶把資金託付給另一國家的中介、並依賴該中介的誠信,卻是相同的。
註釋
- 關於伊拉斯謨·舍茨(約1480—1550年),安特衛普商人和銀行家,約自1525年起管理伊拉斯謨來自英格蘭和低地國家的收入,參見伊拉斯謨書信集(Allen 編)以及有關安特衛普商人的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