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人員、公證人與商業登記
合同譯本在許多官方用途中都是必需的,例如訴訟程序、向主管機關提交文件以及土地或公司登記。經認證的譯文,是由合格譯者在聲明中確認其準確性的譯文。在許多情況下,譯者的簽名還須經公證人或主管機關認證。巴塞爾城市州備有一份由法院和檢察院聘用的法庭口譯員和筆譯員名單,私人當事人也經常依賴該名單上或專業協會中的譯者。德國設有經公開任命並宣誓的譯者,其認證為德國法院和主管機關所接受;法國則使用在上訴法院登記的traducteurs experts judiciaires(司法鑑定譯員)。1
巴塞爾城市州的公證書由拉丁式公證人制作,他們是由州任命的獨立專業人士。該州公證法規定德文為公證書的語言,但在特定情況下,外文公證書或雙語公證書也可能被准許。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懂德文,公證人必須確保其理解公證書的內容,通常藉助口譯員或向該當事人宣讀譯文。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德國,《德國公證法》(BeurkG)第16條和第32條規範了對未充分掌握公證書語言的當事人使用口譯員和譯文的問題。法國公證人(notaire)以法文製作公證書,外國當事人通常會簽署一份授權書,授權一位懂該語言的代理人代為辦理。2
向巴塞爾城市州商業登記處提交的文件必須使用該州的官方語言德文。其他語言的文件,例如外國母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外國董事會的決議,通常須附經認證的譯文,但在登記處能夠閱讀該文件的某些情況下,可以免除翻譯。瑞士公司只能在《商業登記條例》(HRegV)的限制範圍內採用外文公司章程,該條例要求為登記目的提供一份官方語言版本。因此,在巴塞爾以英文召開董事會會議的國際集團,會為需要登記的決議(例如簽字權變更或章程修訂)製作德文版本。3
註釋
-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的法庭口譯員和筆譯員,參見該州有關司法程序中口譯和筆譯的規則。關於德國的宣誓譯者,參見各州(Länder)有關任命口譯員和筆譯員的立法;關於法國,參見有關experts judiciaires的規則。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公證書的語言,參見該州公證法(Notariatsgesetz)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德國,參見BeurkG第5條、第16條和第32條。細節待核實。 ↩
- 關於商業登記申報的語言,參見《商業登記條例》(HRegV,SR 221.411),特別是其中關於登記事項和證明文件語言的規定。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