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與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對邊境勞動者適用一項特別規則。第883/2004號條例第65條規定,完全失業的邊境勞動者從居住國領取失業救濟金,儘管其繳費是在就業國繳納的。為補償居住國,最後就業國在有限期間內償付救濟金,視此前就業時間的長短為三個月或五個月。1 因此,一名來自聖路易、在巴塞爾失業的通勤者應向法國就業機構France Travail登記,並領取法國的救濟金,而法國救濟金往往比相應的瑞士救濟金更為優厚。
這一規則長期以來一直是緊張關係的根源,因為法國支付按瑞士工資計算的救濟金,卻只從瑞士獲得有限的償付。歐盟委員會於2016年提議修訂該條例,由最後就業國對邊境勞動者承擔管轄責任,這一改革將把負擔轉移給瑞士和其他就業國。歐盟內部的立法程序已經停滯多年。2 任何修改還需要相應調整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這使該問題與瑞士和歐盟之間更廣泛的談判聯繫在一起。
健康保險遵循其自身的邏輯。根據一般規則,在瑞士工作的跨境通勤者須依據瑞士《聯邦健康保險法》(KVG/LAMal)參加強制健康保險。第883/2004號條例適用於瑞士的附件十一賦予居住在某些鄰國的邊境勞動者選擇權,據此他們可以改為在其居住國的制度中參保。德國、法國、意大利和奧地利均屬相關國家。3 這一選擇原則上不可撤銷,且必須在開始在瑞士就業後三個月內行使。
對於來自法國的通勤者,這一選擇權有一段特殊的歷史。直到2014年,他們都可以選擇法國的私人健康保險來替代LAMal,許多frontaliers因其保費低廉而偏愛這一方案。法國立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取消了這種可能性,因此選擇法國保險的通勤者現在參加法國的一般制度,即如今的Protection universelle maladie(PUMa,全民健康保護),並按其超過某一門檻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繳費。4 這項改革在阿爾薩斯和日內瓦地區引起了強烈抗議,因為對許多家庭而言,法國的繳費超過了以往的私人保費。為法國通勤者提供諮詢的從業者必須將家庭的LAMal保費與法國的繳費進行比較,同時考慮該家庭將在何處就醫。
來自德國的通勤者面臨類似的選擇。他們可以選擇依據瑞士LAMal參保,或加入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在後者中,繳費按瑞士工資計算,以繳費基數上限為限,且通勤者須同時承擔僱員和僱主的份額,因為瑞士僱主沒有繳費義務。5 收入超過德國強制保險門檻的高收入者也可以改為選擇德國的私人健康保險。這一選擇會影響通勤者的家庭,因為瑞士制度按每名被保險人收取保費,而德國法定保險則在不額外繳費的情況下覆蓋受撫養的家庭成員。
註釋
- 第883/2004號條例(EC)第65條第2款、第6款和第7款,以及第987/2009號條例(EC)關於償付邊境勞動者失業救濟金的第70條。待核實。 ↩
- 歐盟委員會2016年12月13日關於修訂第883/2004號條例(EC)和第987/2009號條例(EC)的條例提案,COM(2016) 815 final,以及隨後的三方談判。現狀待核實。 ↩
- 依據《人員自由流動協定》(AFMP)附件二適用的第883/2004號條例(EC)附件十一“瑞士”部分;1995年6月27日《健康保險條例》(KVV,SR 832.102)第2條第6款。待核實。 ↩
- 關於依據Loi n° 2013-1203 du 23 décembre 2013 de financement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pour 2014第32條,自2014年6月1日起終止frontaliers的私人保險選擇權,以及關於參加法國一般制度(原CMU,現PUMa)的frontaliers的繳費,參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第L. 380-3-1條。費率和門檻待核實。 ↩
- 關於德國跨境通勤者的選擇權以及就瑞士就業收入計算德國法定健康保險繳費,參見《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SGB V)第3條和第6條,以及GKV-Spitzenverband和Deutsche Verbindungsstelle Krankenversicherung – Ausland的指南。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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