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銀行與瑞士模式
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興起的瑞士大銀行遵循全能銀行模式,即由單一機構履行所有銀行職能。全能銀行吸收公眾存款,向個人和企業發放貸款,承銷和配售證券,以自營和代客方式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管理客戶資產,並持有工業企業的股份。這一模式在德國和瑞士很普遍,而英國和美國的銀行業則更嚴格地將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資產管理分開。1
全能銀行有其優勢。它使銀行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實現收入多元化,並與工業企業建立密切的長期關係:銀行通過貸款和股票發行為這些企業提供融資,並通過董事會席位對其進行監督。它也有風險。吸收存款與承銷證券相結合,可能導致銀行將其陷入困境的借款人的證券配售給其存款人。持有工業股份則可能使銀行面臨工業的風險。這些風險在1930年代德國和瑞士的銀行危機中成為現實,並將在二十一世紀的危機中再次出現。
巴塞爾的瑞士銀行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全能銀行。作為巴塞爾化學工業的主辦銀行,它在各化學公司的董事會中派有董事,並將這些公司的股票和債券配售給其客戶。它還為富裕個人和機構管理資產,這項業務在二十世紀變得日益重要。
註釋
- 關於瑞士和德國的全能銀行模式與英國和美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業經營(Glass-Steagall Act,1933年)的比較,參見比較銀行學的標準文獻。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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