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估值
對藥品專利或開發項目進行估值,是公司金融中要求最高的任務之一。實踐中使用多種方法,且往往結合使用。成本法著眼於重建該資產所需的支出,但對其未來的盈利能力說明甚少。市場法參照可比交易中支付的價格,而此類交易很難找到,因為每一種分子都各不相同。在實踐中占主導地位的收益法,則估算該資產將產生的未來現金流,並將其折現為現值。1
對於處於開發階段的項目,收益法須針對風險進行調整。在風險調整淨現值法下,每一筆未來現金流都乘以項目達到相應階段的概率,該概率依據臨床成功率統計數據確定。所得結果再以反映剩餘市場風險和財務風險的折現率進行折現。有時還會輔以實物期權模型,因為製藥企業可以在出現不利結果後放棄某一項目,從而限制其損失。特許權使用費節省法通過所有人因無需從第三方獲得許可而節省的特許權使用費來評估某項權利的價值,常用於稅務和會計目的。
這些估值具有法律後果。它們決定了收購後的購買價格分攤,以及集團依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必須進行的減值測試。它們在稅務方面同樣重要:在集團公司之間轉讓知識產權時,多個國家的稅務機關都會審查其價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於難以估值無形資產的規則允許稅務機關在實際結果與轉讓時所用預測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事後調整價格。2最後,在生物技術公司的融資輪中,由於公司通常沒有營業收入,其估值幾乎完全取決於對其專利和數據的估值。
註釋
- 關於無形資產估值的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參見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IVS 210 Intangible Assets)以及有關生物技術估值的公司金融文獻。有待核實。 ↩
-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第六章D.4節,關於難以估值的無形資產以及將事後結果用作推定證據。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