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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淨值人士與1e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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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老金也是高收入人士的一種規劃工具。本書E部分介紹了自願補繳、一次性提取的三年鎖定期、第三支柱a以及一次性款項的單獨徵稅。該部分還說明了巴塞爾各集團的高管如何利用依據《職業養老保險條例2》第1e條(BVV 2)設立的計劃,這類計劃允許就超過一定門檻的薪酬部分選擇投資策略。1這些內容在此無需贅述。不過,有兩點將其與本章主題聯繫起來。

第一點涉及風險轉移。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聯邦既得福利法》(FZG)修訂以來,1e計劃在被保險人退出計劃時可按帳戶實際價值支付,而無需提供職業養老其他領域適用的最低保證。因此,被保險人須全額承擔投資風險。2巴塞爾和蘇黎世的若干提供者,包括銀行和專門基金會,已為擁有高薪員工的僱主開發了此類計劃。這表明第二支柱在其高端已轉向一種享有稅收優惠的個人投資帳戶。

第二點涉及再分配。1e計劃的被保險人不受集合基金中在職成員向養老金領取者進行交叉補貼的影響,因為他們的資本在退休時按實際價值轉換,或作為一次性款項提取。批評者認為這是一種選擇性退出集合基金團結機制的形式,而支持者則認為,這符合第二支柱憲法原則所蘊含的個人責任。3

註釋

  1. 參見本書E部分第五章“Pension planning for wealthy individuals”一節,以及關於可選擇投資策略計劃的BVV 2第1e條和FZG第19a條。有待核實。 ↩
  2. 關於2015年12月18日FZG修訂(FZG第19a條)——該修訂於2017年10月1日生效,允許1e計劃在退出時按退休帳戶的實際價值支付——參見聯邦立法。日期有待核實。 ↩
  3. 關於1e計劃團結效應的爭論及其在職業養老金體系中的地位,參見有關瑞士職業養老金的文獻以及聯邦委員會的報告。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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