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自保公司
自保保險公司(captive)是一種保險或再保險企業,隸屬於主營業務在保險業以外的集團,其目的是為該集團的風險提供保險。歐洲法中的定義與這一描述相近。《償付能力II指令》(Solvency II)第13條將自保保險企業定義為:由保險人以外的金融企業或由非金融企業所擁有、其目的僅為其所屬的一個或多個企業的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企業。自保再保險企業適用類似的定義。1瑞士法律並未採用完全相同的表述,但《保險監管條例》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實踐長期以來一直將自保公司與向公眾提供保障的保險人加以區分。2
自保公司與普通保險人有三點區別。第一是所有權:自保公司隸屬於其所承保風險的集團,不向外部股東開放。第二是被保險人範圍有限:僅限於集團內各公司,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密切關聯方。第三是自保公司在集團風險管理中的功能。自保公司是一種工具,用於為自留風險提供資金、以更優惠的條件購買再保險,以及收集使集團能夠了解自身損失的數據。從外部客戶獲取承保利潤並非其目的,儘管管理良好的自保公司也可以實現盈利。3
最簡單的自保公司是直接自保公司,它向集團內各公司簽發保險單並支付其索賠。直接自保公司須在其開展業務的每個國家取得原保險人牌照,或依據歐盟法律獲得通行權。由於許多集團在數十個國家經營,而各國均有各自的許可規則,大多數大型自保公司以再保險自保公司的形式運作。在這種結構中,一家持牌保險人(稱為出單保險人)向集團的子公司簽發當地保險單、收取保費,然後通過再保險方式將大部分風險分出給自保公司。出單保險人保留一小部分風險,並就其服務收取費用,這些服務包括簽發保險單、處理索賠以及遵守當地稅務和監管要求。4
註釋
- Directive 2009/13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November 2009 on the taking-up and pursuit of the business o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Solvency II),第13條第2款和第5款(自保保險企業和自保再保險企業的定義)。有待核實。 ↩
- 關於瑞士監管法對自保保險公司和自保再保險公司的處理,參見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版《保險監管法》(ISA,SR 961.01)和《保險監管條例》(ISO,SR 961.011),以及FINMA關於自保公司的出版物。現狀有待核實。 ↩
- 關於自保公司的特徵和功能,參見有關自保保險的標準文獻,例如歐洲自保保險和再保險所有者協會(ECIROA)以及歐洲風險管理協會聯合會(FERMA)的出版物,以及有關另類風險轉移的教科書。有待核實。 ↩
- 關於出單安排以及直接自保公司與再保險自保公司的區別,參見有關自保保險和國際保險計劃的文獻;關於出單費用以及出單保險人承擔的信用風險,參見主要出單保險人和經紀人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