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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扣稅與資本出資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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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東進行的分配引發了另一組稅務問題。瑞士對瑞士公司支付的股息徵收35%的預扣稅。瑞士居民股東只要申報該項收入即可全額申請退還,而外國股東則可根據雙重徵稅協定獲得全部或部分退稅。1對於羅氏和諾華這類股權分散、股東基礎國際化的公司而言,預扣稅給必須提交退稅申請的外國投資者帶來了行政負擔,同時也降低了瑞士股票對某些類別投資者的吸引力。E部分已經說明,預扣稅還曾作為防範瑞士居民逃稅的擔保工具。

第二次公司稅改革於2008年2月24日在全民投票中以微弱多數獲得通過,並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它引入了出資原則。根據這一原則,股東在1997年以後所作出資的返還免徵預扣稅,對私人股東而言還免徵所得稅。2事實證明,這項改革的影響遠大於聯邦委員會的估計,因為許多公司,包括將總部遷至瑞士的外國集團,擁有可觀的出資儲備,如今可以在不繳納預扣稅的情況下進行分配。由此造成的稅收損失引發了相當大的政治爭議。

STAF對上市公司限制了這一原則的適用。自2020年起,瑞士上市公司只有在至少以同等金額作為應稅股息進行分配的情況下,才可免預扣稅返還出資儲備;而以出資儲備回購本公司股份時,只能以回購金額的一半為限計入出資儲備。3對於出資儲備主要源自歷史交易的巴塞爾集團而言,這一限制的實際意義有限。但它說明了這次改革如何將希望保護本州稅基的各州的利益,與從額外收入中受益的養老金制度的利益聯繫在一起。

其他旨在減輕瑞士資本市場稅負的提案在全民投票中失敗了。2022年2月13日,選民否決了取消股本發行印花稅的提案。七個月後,即2022年9月25日,他們又否決了旨在加強瑞士債券市場的債券利息預扣稅改革。4這些投票表明,選民對針對公司和投資者的稅收措施所持的懷疑態度,早在2017年就已顯現,並且一直延續。正如第二章所述,製藥集團經常籌集債務資本,部分出於這一原因,它們仍繼續通過境外融資子公司發行其許多債券。

註釋

  1. 1965年10月13日《聯邦預扣稅法》(VStG,SR 642.21),第4條和第13條(35%的稅率)以及第21條及以下各條(向瑞士居民退稅);向外國居民的退稅依照適用的雙重徵稅協定辦理。待核實。 ↩
  2. 2007年3月23日《第二次公司稅改革法》,於2008年2月24日全民投票中獲得通過;出資原則規定於VStG第5條第1bis款和《聯邦直接稅法》(DBG)第20條第3款,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待核實。 ↩
  3. STAF對VStG第5條第1ter—1sexies款和DBG第20條第4—8款的修訂,對2011年以後公司遷入瑞士所產生的儲備以及集團內部交易設有例外。待核實。 ↩
  4. 聯邦辦公廳,2022年2月13日(《聯邦印花稅法》修正案,被否決)和2022年9月25日(《聯邦預扣稅法》修正案,以微弱多數被否決)全民投票的結果。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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