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對受託人及瑞士銀行的知情權
許多信託糾紛都始於一個簡單的問題:信託究竟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又是如何管理的?對於身處亞洲、中東或非洲、而信託資產記賬於瑞士銀行的受益人而言,答案取決於信託契據、信託的準據法以及瑞士銀行對待保密義務的方式。
信託契據是首要依據
出發點始終是信託文書本身。許多信託契據會規定受益人可以查閱哪些資料,例如年度賬目、投資報告或意願書;有些契據則有意限制披露,或規定須經由保護人進行披露。因此,希望獲取資訊的受益人在採取任何其他步驟之前,應先取得信託契據及所有補充契據,因為這些文件既界定了資訊請求的範圍,也構成日後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基礎。
準據法決定權利範圍
瑞士本身沒有國內信託法。瑞士依據《海牙信託公約》以及《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中的信託條款(PILA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承認外國信託,這意味著受益人的權利由信託契據所選擇的法律決定,通常為英國法或某一離岸法域的法律。在許多普通法體系中,法院將資訊披露視為其對受託人監督管轄權的一部分,並在受益人的利益與保密要求及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全權信託的受益人所享有的請求權可能弱於享有固定權益的受益人,但具體規則因法域不同而差異甚大。
瑞士銀行為何通常拒絕
瑞士銀行的合同關係是與其客戶建立的,而在信託架構中,客戶通常是受託人或某一底層公司。銀行對該帳戶持有人負有告知義務,而對其他所有人則受《瑞士銀行法》(BankA)規定的銀行保密義務約束。因此,直接致函銀行的受益人通常會收到一封措辭禮貌的拒絕信,即便從經濟意義上看該受益人顯然有權享有這些資產。依據數據保護法提出的查閱請求或許可以獲得有限的個人數據,但很難替代完整的帳戶對賬單。
獲取資訊的途徑
較為有效的途徑一般是通過受託人,由其指示銀行提供對賬單;或者通過依信託準據法對信託行使監督權的法院。如果相關訴訟正在境外進行,可以考慮通過司法協助在瑞士取證;在瑞士訴訟中,法院也可在考慮保密因素的前提下命令提交文件。每種途徑在時間和費用上各有特點,選擇時應著眼於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實務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儘早收集文件,在關係惡化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受託人索取信託契據、修訂文件及近期賬目。
- 核查準據法,因為準據法決定了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會命令披露,以及哪個法院具有管轄權。
- 向受託人而非銀行提出請求,因為瑞士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會按照其帳戶持有人的指示行事。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協助
我為受益人和受託人就涉及瑞士銀行帳戶的信託資訊請求提供諮詢,並與準據法所在法域的律師進行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