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私人資產的資本利得
瑞士不對私人動產的資本利得徵稅。這一規則是瑞士對私人投資者的主要吸引力之一,但它有其界限,稅務機關會密切關注那些活動類似於經營業務的投資者。
基本規則
根據《聯邦直接稅法》第16條第3款(DBG),出售私人資產所實現的資本利得免稅。《州及市鎮直接稅協調聯邦法》(StHG)對州稅和市鎮稅規定了相同的處理。該免稅適用於私人持有的股份、債券、基金份額、貴金屬,以及按照現行實務私人持有的加密資產。相應地,私人資產的資本損失不得從其他收入中扣除。
股息和利息仍須納稅
動產收入須全額納稅,包括股息、利息和清算盈餘(DBG 第20條)。持有公司股本至少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享受股息部分徵稅,在聯邦層面按股息的百分之七十徵稅(DBG 第20條第1bis款),各州另有各自的規則。某些交易會將看似資本利得的收益轉化為應稅收入,尤其是將參股權益出售給由出售人控制的公司,以及間接部分清算(DBG 第20a條)。重組其持股結構的企業家經常受到這些規則的影響。
職業證券交易商
如果投資者的活動超出私人財富管理的範圍,可能被認定為職業證券交易商。此時,收益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失則可以扣除。聯邦稅務局第36號通函規定了一系列標準,滿足這些標準即無需進一步審查而推定為私人資產管理。這些標準包括:最短持有期為六個月;年度交易額不超過年初投資組合價值的五倍;收益不構成淨收入的重要部分;投資並非以債務融資;衍生工具的使用僅限於對沖。
如有一項或多項標準未滿足,並不當然推定為職業交易。主管機關隨後將審查整體情況,由此產生的不確定性是活躍交易者應儘可能避免的。
不動產利得
不動產利得單獨處理。所有州均對出售土地和建築物徵收不動產利得稅,其稅率通常隨持有期的延長而降低。持有期過短可能導致加徵。經營資產中所持不動產的利得,視各州不同適用不同的規則。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使交易模式保持在通函的安全港範圍內,並記錄持有期和融資情況。
- 事先審查家族企業的重組,因為向控股結構轉讓可能產生應稅收入。
- 規劃不動產出售的時機,同時考慮各州按持有期計算的稅率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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