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瑞士籌集資本
瑞士公司法為董事會提供了快速引入新資金的靈活工具,招股說明書規則也為無需招股說明書的私募留出了空間。運用得當,您就能在價格合適之時籌集資本。
普通增資
增資由股東大會決議(《瑞士債務法》第650條(CO)),並由董事會在六個月內實施。現有股東享有按持股比例認購的優先認購權(CO第652b條第1款);該權利僅在有正當理由時方可限制或排除,例如收購公司或員工持股(CO第652b條第2款)。
資本區間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章程可授權董事會在最長五年內,於正負50%的幅度內增加或減少股本(資本區間;OR第653s條及以下)。這樣,董事會無需每次都召開股東大會,即可對投資者的興趣作出反應。用於可轉換債券和員工期權的條件資本仍可使用(OR第653條及以下)。
無招股說明書的發行
在瑞士向公眾發行證券者,原則上必須發佈招股說明書(《金融服務法》第35條(FinSA))。除其他情形外,僅面向專業客戶的發行、面向少於500名投資者的發行、最低投資額為10萬瑞士法郎的發行,或十二個月內總價值低於800萬瑞士法郎的發行,無需招股說明書(FinSA第36條第1款)。大多數面向家族辦公室和機構投資者的私募均屬於這些豁免情形。
成本
發行股本須繳納1%的聯邦印花稅(《聯邦印花稅法》第8條第1款a項(StG));首100萬瑞士法郎的出資資本免稅(StG第6條第1款h項)。對資本儲備的出資同樣須繳納該印花稅。自2012年起,債券和貸款不再繳納發行印花稅,但債券利息須繳納35%的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第4條第1款a項(VStG))。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儘早在章程中設定資本區間,在投資者坐上談判桌之前完成。
- 將私募安排在某一豁免情形之內,並記錄其適用理由。
- 利用資本出資儲備,使日後向投資者的返還免徵預扣稅。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