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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及其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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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信用證是大宗商品貿易融資的核心工具,日內瓦的銀行每天都在開立、保兌和審核信用證。其效力在於這樣一條規則:銀行僅憑相符的單據付款。本文說明這一工具如何運作,瑞士法院如何適用嚴格相符原則,以及2020年的貿易融資欺詐案暴露了該原則的哪些侷限。

工具如何運作

在跟單信用證(又稱信用證)項下,買方的銀行承諾在約定期限內,憑符合規定條款的單據向賣方付款,或承兌賣方開出的匯票。賣方由此獲得一項獨立於買方償付能力的銀行承諾;買方則獲得保障:只有在單據證明已裝運相符貨物時才會付款。參與方可能多達五方:請求其銀行開立信用證的申請人、開證行、提交單據的受益人、賣方一側的通知行或保兌行,以及必要時的償付行。

一套典型的交單包括遠洋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商業發票、檢驗證書、原產地證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以及海關單據。由第二家銀行(通常是賣方的銀行)進行保兌,即在開證行的承諾之外再加上該行自身的承諾。保兌使賣方免受開證行違約以及買方所在國國家風險的影響,這在與銀行體系脆弱的國家開展貿易時尤為重要。因此,日內瓦的銀行為產地國銀行開立的大量信用證提供保兌,隨後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則在買方付款後向其放單。

跟單信用證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修訂本將條文由49條精簡為39條,並新增了定義和解釋部分。第7條規定開證行的承諾,第8條規定保兌行的承諾,另有eUCP補充規則涵蓋電子交單。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則適用另外的規則: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於2009年12月3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

瑞士法中的嚴格相符原則

瑞士法沒有專門規範跟單信用證的成文法,而是通過商業慣例和《瑞士債務法》(CO)中的委託合同法來處理這一工具。聯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11月9日第4C.393/2005號判決中處理了這一問題,Nicolas de Gottrau於2007年1月16日為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DBF)撰寫的評註對該判決進行了討論。銀行只需審查單據形式上是否合規及其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法院認定,單據嚴格性是原則,唯一的例外是不規範之處微不足道,以至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造成損害。在該案中,信用證要求由“XYZ spa”出具的單據,而提交的單據由“XYZ srl”出具,因此拒付是正當的。

這一規則同樣保護申請人免受其自身銀行的損害。在2009年1月15日第4A_488/2008號判決中(Samuel Zemp於2009年2月24日在CDBF評註中對此進行了討論),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了一項適用此前UCP 500的備用信用證。由於開證行違反單據嚴格性原則付款,法院依據《瑞士債務法》第398條第2款和第402條第1款駁回了其償付請求。因此,憑不符單據付款的銀行須自行承擔損失。

其實際後果是拒付率居高不下。日期、數量或拼寫與信用證不一致,銀行即有權拒絕付款,這使賣方面臨風險:在價格下跌時,買方可能寧願抽身而去。Trade Finance Training於2024年12月23日估計,有60%至75%的單據在首次交單時遭到拒付,各地區之間存在差異。根據UCP 600,銀行有五個銀行工作日審核交單。

嚴格相符原則無法識別的問題

獨立性原則是一把雙刃劍。由於銀行憑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而不考慮基礎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它便暴露在製作精良的偽造單據面前。提單以多份正本流通,貨物有時憑保函而非憑提單放貨,這些都進一步削弱了這一工具。瑞士法賦予物權憑證持有人真正的擔保:根據《瑞士民法典》(CC)第902條第1款,質押代表貨物的有價證券即在貨物本身上設立質權。然而,這一擔保的可靠程度取決於其所依託的單據。

2020年的欺詐案顯示了這一弱點的代價。2020年春季油價暴跌時,數家主要設在新加坡的貿易商相繼倒閉,並暴露出同一批貨物被多次融資或根本不存在的問題。據彭博社報道(AJOT於2020年9月23日轉載),這些醜聞給貸款機構造成了逾90億美元的潛在損失。彭博社於2020年9月7日報道稱,ING指控Agritrade利用相互重疊的裝運清單,就同一批貨物從多家銀行獲得融資;僅該案中,約十八家銀行就面臨合計6.7億美元的損失。同一報道稱,HSBC指控ZenRock將同一批貨物用於多筆貸款,相關銀行索賠1.66億美元。據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報道,在Hin Leong一案中,創始人披露了8億美元未申報的虧損,並承認出售了已作為擔保品質押的石油。

市場如何應對

繼續從事該業務的銀行開始要求提交正本提單,向出具方核實單據,委託獨立機構進行庫存檢驗,並與其他貸款機構比對資訊。在新加坡,新加坡銀行公會於2020年11月30日推出了《大宗商品融資最佳實踐守則》,該守則由28家銀行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支持下制定。據Global Trade Review2023年6月23日報道,該公會的貿易融資登記系統已正式上線,以杜絕重複融資。瑞士對這一業務適用一般銀行監管,並無專門規則。是否應當設立貨物質押登記簿以防止多重融資,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電子單據解決了多份正本的問題。2017年7月13日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要求採用可靠的方法來確立對記錄的排他性控制。在英格蘭,《2023年電子貿易單據法》於2023年7月獲得御準,賦予電子提單法律上的認可,Kennedys於2023年7月20日對此作了說明。能否更廣泛地使用,取決於承運人、貿易商、銀行、保險人和港口當局的採納程度,以及各法域對此類記錄法律效力的承認。

要點總結

銀行憑單據付款。根據UCP 600和瑞士判例,銀行僅審查單據形式上的相符性,因此即便是細微的不符點也足以構成拒付理由。

嚴格性是雙刃劍。聯邦最高法院於2009年駁回了一家憑不符單據付款的開證行的償付請求,因此審單寬鬆的後果由付款銀行承擔。

相符的單據仍可能是虛假的。2020年的欺詐案利用的正是表面相符的單據,這也是為什麼向出具方核實、登記系統和電子記錄已成為主要的防範手段。

資料來源

  • 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附eUCP補充規則。
  • ICC,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URDG 758),2009年12月3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Nicolas de Gottrau, « Principe de la rigueur documentaire », CDBF,2007年1月16日,評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11月9日第4C.393/2005號判決。
  • Samuel Zemp, « Le Tribunal fédéral précise l’obligation de diligence de la banque émettrice », CDBF,2009年2月24日,評2009年1月15日第4A_488/2008號判決。
  • Trade Finance Training, « Discrepancy rates under UCP 600 »,2024年12月23日。
  • « After $9 billion credit hit, banks seek trade finance revamp »,Bloomberg,經AJOT轉載,2020年9月7日。
  • « BNP shuts Swiss commodity trade finance team amid frauds »,Bloomberg,經AJOT轉載,2020年9月23日。
  • « ABN Amro to exit trade and commodity finance after losses »,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
  • Association of Banks in Singapore, « ABS launches Code of Best Practices for Commodity Financing »,2020年11月30日。
  • « Singapore goes live with anti-fraud registry to eliminate duplicate financing »,Global Trade Review,2023年6月23日。
  •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2017年7月13日通過。
  • Kennedys, « The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2023年7月20日。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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