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徵稅協定:瑞士、中國內地與香港
瑞士擁有密集的雙重徵稅協定網絡。對於來自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企業而言,這些協定決定了每一瑞士法郎的瑞士利潤中有多少能夠到達本國的股東手中。
瑞士與中國
2013年9月25日簽訂的協定取代了1990年的協定。如收款人為持有至少25%資本的公司,瑞士對股息徵收的預扣稅降至5%,其他情況下降至10%(《瑞士—中國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第2款(DTA CH-CN))。利息可在來源地按最高10%徵稅(DTA CH-CN第11條第2款),特許權使用費可按最高9%徵稅(DTA CH-CN第12條第2款)。該協定包含防止擇協避稅的利益限制條款。
瑞士與香港
2011年10月4日簽訂的協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瑞士適用。向持有至少10%資本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免徵瑞士預扣稅;其他股息按最高10%徵稅(《瑞士—香港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DTA CH-HK))。利息僅在居民國徵稅,特許權使用費可在來源地按最高3%徵稅(DTA CH-HK第12條)。
減免如何實現
瑞士全額徵收35%的預扣稅,並根據申請退還超出部分(《聯邦預扣稅法》第21條及以下(VStG),結合協定適用)。對於外國公司的重大持股,聯邦稅務局可以事先授權瑞士公司按協定優惠稅率支付股息(申報程序)。退稅的前提是收款人為受益所有人;導管架構將被拒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在首次分紅之前申請申報程序,以免資金被佔用數月。
- 賦予控股公司真正的實質;稅務機關會嚴格審查受益所有權。
- 比較不同路徑:對許多香港集團而言,直接從香港持股比通過第三國中間公司持股成本更低。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