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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上市公司在瑞士的雙重上市與第二上市

股份已在亞洲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可能希望接觸歐洲投資者、提升其在瑞士的知名度,或為當地業務提供支持。在瑞士交易所進行第二上市或雙重上市可以服務於這些目標,但其法律後果會因上市架構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

主要上市、雙重上市與第二上市

在第二上市中,股份仍以境外本國交易所為主要上市地,瑞士交易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本國市場的規則和監管。在雙重上市中,公司在兩個市場都接受完整的上市制度。這一區別十分重要,因為完整上市會帶來瑞士全套的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而第二上市的設計目的正是將額外義務控制在有限範圍內。

准入條件

兩家瑞士交易所都為在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主要上市的發行人提供簡化的上市准入。交易所通常要求本國市場的上市標準具有等效性,並要求在本國發布的資訊也須在瑞士提供。具體細節,包括哪些境外交易所獲得認可,載於各自的規則手冊中,應與交易所確認。

招股說明書與文件

獲准交易通常需要依據《金融服務法》(FinSA)編制招股說明書,但已在境外上市的證券可能適用豁免和簡化程序,外國招股說明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獲得認可。是否需要新的文件,取決於是否在瑞士公開發行新股。

適用哪些瑞士規則

瑞士關於持股披露和公開收購的規則,僅在外國公司的主要上市地位於瑞士時才對其適用。因此,單純的第二上市通常不受這些制度約束,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下的市場濫用規則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於在瑞士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如果交易量日後轉移到瑞士,可能需要重新審視主要上市地位於何處的問題。

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首先明確目的。投資者覆蓋、知名度和流動性需要不同的架構和預算。
  • 儘早核查等效性。瑞士交易所會希望了解本國市場規則與其規則的對比情況。
  • 規劃資訊流轉。在本國發布的公告必須同時在瑞士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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