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團聚:將配偶和子女接到瑞士
許多移居瑞士的情形都始於一名家庭成員,此後再希望將配偶和子女接來團聚。非 EU/EFTA 國家公民的家庭團聚規則主要規定於《外國人與融入法》,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已在瑞士生活之人的居留身份。周密的準備和對期限的重視可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哪些人屬於家庭成員
該法規定的家庭團聚涵蓋外籍配偶或登記伴侶,以及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親屬原則上只能基於其他理由獲准入境,例如作為擁有獨立經濟來源者或在特殊困難情形下,而這些途徑的要求要嚴格得多。
在瑞士的家庭成員所持許可的類型
瑞士公民和永久居留許可(C 證)持有人依法享有為其配偶和未滿18歲的子女申請家庭團聚的權利,前提是家庭共同生活並滿足其他條件。居留許可(B 證)持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對他們而言,由州移民主管機關酌情決定,各州的實務做法可能不盡相同。短期許可持有人還面臨更多限制。EU/EFTA 國家公民適用《人員自由流動協定》中更為寬鬆的規則,本文不作討論。
B 證持有人須滿足的條件
由 B 證持有人提出申請的,主管機關通常會審查家庭是否將共同生活、是否有與家庭規模相適應的住房,以及家庭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而無需依賴社會救助。配偶還應能夠以居住地所使用的國家語言進行交流,或已報名參加語言促進課程。各州在評估住房面積和收入水平時適用各自的基準,因此應認真準備租賃合同、工資單和資產證明等材料。
期限
該法對申請規定了時限。一般而言,家庭團聚須在五年內申請,對於年滿12歲的子女,則須在較短的十二個月內申請。期限通常自在瑞士的家庭成員獲發許可之日或家庭關係成立之日起算。期限屆滿後,只有存在重大家庭理由時才可在日後申請團聚,而主管機關對這一例外的解釋十分嚴格。因此,打算接年齡較大子女來瑞士的家庭應儘快行動。
家庭成員抵達後的權利
通過 B 證或 C 證持有人的家庭團聚獲准入境的配偶和子女,原則上可以在瑞士工作。處於義務教育年齡的子女將入讀當地公立學校,家庭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市鎮登記並投保瑞士醫療保險。家庭成員的居留許可通常在一定時期內仍與家庭關係的存續相關聯,因此分居可能影響配偶的居留身份。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從一開始就記下各項期限,因為在主申請人安頓期間,針對年齡較大子女的較短期限很容易被錯過。
- 選擇住房時考慮整個家庭,因為住房面積不足以容納全家可能導致州主管機關拒絕申請。
- 在抵達前開始學習語言,因為報名語言課程或儘早取得證書有助於申請,也便於融入。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我為家庭就家庭團聚申請的時機、材料準備和各州要求提供諮詢,並在與移民主管機關的程序中提供協助。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