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中的資產凍結:瑞士臨時措施與財產扣押
遺產糾紛可能歷時數年,而資產卻可以在數日之內被轉移。瑞士法律提供了多種保全資產的工具,每種工具各有其適用條件,需要周密準備。
繼承法上的措施
《瑞士民法典》規定了在遺產移轉過程中採取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編制財產清單或遺產管理,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主管機關下令實施。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境外,瑞士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針對位於瑞士的資產採取措施。在繼承人尚未確定之前,這些措施可以作為防止資產散失的有效第一步。
民事訴訟法上的臨時措施
依據《瑞士民事訴訟法》(CPC),如果申請人初步證明其請求權存在、該請求權面臨危險,且該危險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以下令採取臨時措施。在遺產事務中,這可以包括禁止銀行或共同繼承人處分特定資產的命令。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不聽取對方意見的情況下下令採取此類措施,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依據PILA第10條,即使主訴訟在境外進行,瑞士法院也可以下令採取臨時措施。
金錢債權的財產扣押
對於金錢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據《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71條及以下各條申請扣押財產。可援引的扣押理由包括:債務人在瑞士無住所且該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者債權人持有可執行的執行名義。申請人必須以合理的精確程度指明有關資產,因為瑞士法院不允許試探性的查找;此後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對扣押予以確認。
與外國法院的協作
外國的凍結令不會自動在瑞士生效。在《盧加諾公約》的適用範圍內,某些臨時措施可以獲得承認,但繼承事項被排除在該公約適用範圍之外。在其他情況下,通常需要在瑞士另行提出申請,外國訴訟中的證據可以為該申請提供支持。
實務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精確指明資產,指明銀行,並儘可能指明具體帳戶,因為籠統的申請往往會失敗。
- 迅速且審慎地行動,因為出其不意往往是成敗的關鍵。
- 規劃主訴訟,因為臨時措施如未在規定期限內跟進,將會失效。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協助
我代表繼承人和受益人在瑞士申請臨時措施和財產扣押,這些程序往往與境外訴訟同步進行。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